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個人發表文章

個人發表文章

Yuris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27-06 | 最近登入:105-27-06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律師您好: 在去年10月於奇摩拍賣販售日本藥品代購。 104/12/23收到桃園衛生局的公文,表示我違反藥事法。(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查獲商品是11/10刊登液態絆創膏&感冒藥) 收到公文後我將所有藥品代購都下架。沒有再販售了。104/12/28我去衛生局陳述意見,事後裁決確認是罰款三萬。罰款已繳清。 在今年6/24收到衛生局的公文,表示我違反藥事法。(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接獲民眾反映11/26刊登EVE A 空盒 展示 日本代購) 兩個公文被檢舉的時間點都是在十一月。若只是同時間販售的商品檢舉時間不同是否有一罪一罰這說法呢?有申訴的可能?再被罰款的機會大嗎? 是否有一罪不能二罰的這個條文呢? 謝謝
瀏覽:922
日期:105-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