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之前我有告人妨礙名譽(是我生平第一次告人)
目前的進度是從警局筆錄=>法院偵查庭傳票=>移轉管轄?
最新的進度如連結圖示
http://i2.piimg.com/516528/1e6f86bd6dc98ea3.jpg
當時被告未到,但高雄這邊本人已做完結證附佐證資料(含高雄地檢署的原卷及偵訊光碟片)。
本人在高雄,被告在新北,下次還會不會寄傳票給本人再至新北應訊?
想說證據已調查完畢偵訊完畢, 若”如果”變成還要再到新北開庭(真的是舟車勞頓),且原函裡也有註明 被告”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
再北上應訊的話,內容也跟高雄當時庭上解說的也差不多。
我想請問的是,”假設”有的話,我該如何再聲請移轉管轄回高雄? 成功率高嗎? 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