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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張律師:

  • 帝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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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9-06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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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教張律師: 張律師你好,請問法官在判決書內把當事人在歷次準備書訴狀內一直爭執事項及證物故意寫成兩造不爭執事項,而且在歷次準備程序筆錄內根本並沒有此項不爭執事項,而且歷次書狀內當事人也沒同意或自認,請教當事人是在下次上訴時再提出法官此種重大過失事項?是否可向監察院或司法院提出申訴或行政救濟嗎?謝謝!
  • 高雄張景堯 (張景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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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9-06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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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214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263號
  • 如果你覺得法官判決有違背法令的情形 當然可以作為上訴的事由 不過因為屬於個案審判 屬於審判核心領域 是否構成要由監察院彈劾 很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