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契約
- 小媽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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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2-28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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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你好
當初簽立的時候想說公司應該之後都會依照勞基法來走..當時也尚未懷孕
1:誰知道 現在我懷孕了 才發現 公司一樣沒有幫我投保勞保.
導致公司現在認為我已經簽了放棄勞動存續期間所有權利以及民刑事權利...
因此 不讓我休安胎假 以及之後的產假及育嬰假
我想請問一下.當初簽立的時候 尚未懷孕 而且 安胎假 產假 及育嬰假是勞基法 (性平法)規定的
是法律的強行規定...當事人可以預先拋棄嗎?還是因違反法律強行規定而屬於無效
我一樣可以跟公司請求安胎假 產假 及育嬰假的損失呢???
是否可以以 契約內容要求員工預先拋棄勞動存續期間權利及民刑事訴訟權利
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為由不符合自由公平原則及誠信原則
來向法院訴請該和解書無效呢??
請各位律師幫我解答 很急 拜託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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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權益,不得事先拋棄,所以該和解契約對於事後發生因為懷孕而有的相關權益都不會被包含在該契約裡面。
2、倘若公司違反勞基法的規定,還是可以向公司反應、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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