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變詐欺
- 小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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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04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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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目前在找工作,近日有企業打來詢問我目前有職缺,問我有沒有意願,我說ok,對方說要先確認銀行信用,請我把銀行提款卡跟身分證影本 履歷還有密碼給他,我一開始有猶豫,但經過他一番說明後,我不疑有他,就將這些東西給他(他請助理來跟我拿),他說最快一天最慢兩天,結果我給他後隔一天下午以後就失聯了,第二天早上我立刻先去銀行掛失,然後去警察局報案,沒想到被當成人頭戶,報案做完筆錄後先去銀行刷存摺,多了好幾筆金額轉出轉入,因此又回到警察局交給警方。
想請問發生這種事情我現在該怎麼辦,我已經報案了,我會被牽連到嗎?
- 吳啟弘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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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05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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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政府已經大力宣導反詐騙,且設有165反詐騙專線供諮詢,你所述之情形實務普遍認為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會構成詐欺罪之幫助犯。 可認罪並請求檢察官通知被害人出面調解,請求調解成立後給予緩起訴處分,若不幸被起訴,可向法院求情請求宣告緩刑。若無法和解、調解,幫助詐欺通常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度。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陳敬人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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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11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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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重點在你如何說服法院或檢察官 您是真的要求職 而非詐騙集團的同夥
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所謂「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要幫助人在交付帳戶時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如出賣、出租或借用等情形,或能推論幫助人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
反之,如果不是因為自己的自由意思把帳戶交付給他人,而是因為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帳戶,那麼這個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的人並沒有幫助犯罪的意思,也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機構帳戶者的人、知道對方將持自己的帳戶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
也就是說,這個人將金融機構帳戶的相關資料交付給他人的時候,既不能預測其自己的帳戶將被他人做為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的工具,那麼此人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料的行為,就不是在幫助詐欺取財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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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律師 - 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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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20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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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你需要個律師協助你處理。
四、方向有二個,這兩個方向都有人選。
五、第一個方向是認罪,跟被害人和解爭取緩起訴或是緩刑 但是你根本就是無辜的不是嗎?這樣的話案件會比較快結束
六、第二個方向是否認犯罪,因為你真的沒有犯罪,但是第一個是檢察官法官未必會信,目前司法上有罪率又偏高。但是這才是正義 因為你真的是無辜的。
楊俊鑫律師 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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