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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害秘密

  • 陳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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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10-05 01:38 
  • 文章人氣:826
  • 個人積分:6
  • 我跟前女友在一起時會拍親熱照,分手後告我防害秘密罪,不過照片我很早就刪除了。做筆錄時我也是回答有拍,不過早刪了,請問前女友告的成嗎?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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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10-05 02:25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110816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拍攝當時女方有同意,且事後也沒有散布,則應不會構成,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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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10-05 09:05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12014
  • 律師評價:110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按刑法第315-1條妨害秘密罪明文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及同法法第315-2條第2項所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係以客觀上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且行為人主觀上有散布於眾之意圖為要件。
    2. 閣下若需律師支援協助,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密碼:(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
    3.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主持律師資經歷:前國防部軍事檢察官、法官等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陳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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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10-05 12:00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6
  • 您好
    另外我想問的是,現在他說是我協迫他拍的,這樣我要提出照片證明是合意嗎??
    若照片以刪除,我要如何自保??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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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10-05 14:00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102144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女友對您提告,建議您應盡速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不起訴處分,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關鍵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趙友貿 (友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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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10-05 14:12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7078
  • 律師評價:422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 您好:

         如果當時雙方皆同意拍攝,應與妨害秘密之構成要件不符。  建議提供相關資料以便提供較完整之意見,如有疑問可來電或加LINE洽詢。

    趙友貿律師
    學歷:東吳大學法學碩士
    現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暨扶助律師(基隆、台北、士林、板橋、桃園分會)
    新北市政府青年律師服務團律師
    社團法人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
    (負責由法院囑託在桃園市各區進行監護權、親權及收、出養之訪視,與性侵害防治服務及家庭關懷服務等)
    協會網址:http://www.help.org.tw/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705-7238
    行動電話0929-275-553 LINE ID:ymcwei
    事務所地址:106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一路237號5樓之1

  • 趙友貿
  • 王上仁 (王上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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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10-05 18:04 最後編輯日期:105-10-05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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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14390
  • 律師評價:3572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392號
  •  答辯的重點會在於當時有沒有得對方的同意,而不是事後你刪除了沒有,所以答辯方向一定要正確,建議找律師討論一下案情,以利準備下次應訊。

     

    --追求真理比佔有真理更加難能可貴。( It is more valuable to seek truth than to own it.)——阿爾伯特· 愛因斯坦(Albert Einstein)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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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10-05 23:27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3230
  • 律師評價:109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34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首先您需注意目前偵辦的法條規定是刑法第315條之1「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2. 以法律構成要件而言,只要有得到對方的同意是不會成立此罪,這部分得仔細思考拍攝過程、對方反應、事後反應等情狀,雖然沒有具體證據,但必須要提出詳細而符合法律邏輯的說辭。
    3. 從另一方面而言,由於此罪是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必須要在六個月內提告,這部分也可以思考能否證明對方早已知悉,而在超過六個月後提告,因此提出告訴並不合法,程序上就必須作不起訴處分處理。
    4.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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