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婚姻、親屬 與監護 > 通姦、防礙家庭

通姦、防礙家庭

  • SAM CHUNG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6-11-19 16:18 
  • 文章人氣:465
  • 個人積分:28
  • 我太太跟第三者通姦被我抓到,有錄音錄到第三者承認自己與我太太的發生性關係且發生性關係時有使用保險套,錄音內容有提到他自己及我太太的名字,請問這樣能否對他們提出通姦告訴?
  • 顏寧 (顏寧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6-11-19 16:30 
  • 文章人氣:4
  • 個人積分:102104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0988706305。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王奕淵 (王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6-11-19 16:39 
  • 文章人氣:4
  • 個人積分:20994
  • 律師評價:2913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636號
  • 你好!! 你的情形對方可能有涉及刑事責任(通姦)的問題並可向對方請求民事賠償,建議你蒐集相關證據以維護自身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或洽電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 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6-11-19 18:09 
  • 文章人氣:4
  • 個人積分:13406
  • 律師評價:313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如果是有證據再去告不會有誣告的問題。

    二、至於你的證據足不足要看錄音的具體內容而定。

    三、一般來說還是要再搜集一下你的配偶關於這件事是怎麼說的。

    四、告訴期間只有六個月,如果超過六個月的話就算證據再充足對方也會沒事。

    五、在提告之前如果已經原諒你的配偶而留下證據那麼第三者也會沒事,這個部分要特別注意,很多人會忽略這部分。

    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電話0928967948,設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 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 lawyer660129
  • 呂昀叡 (呂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6-11-19 20:04 
  • 文章人氣:4
  • 個人積分:3230
  • 律師評價:109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34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之成立,必須舉證雙方確實有進行性行為,始有可能成立,以錄音來說,如果對話內容可以具體指出雙方有進行性行為,則可作為證據方法之一,並提出刑事告訴,並請注意六個月告訴期間。
    2. 通姦行為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可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向雙方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可以選擇只提到第三者,也可以同時提告通姦的雙方。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 http://www.jf-law.com.tw/profile1.html
  • 陳柏甫 (陳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6-11-19 20:46 
  • 文章人氣:4
  • 個人積分:29288
  • 律師評價:1120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上開錄音可以作為參考,但這些對話內容不能作為被告自白承認通姦的證據,因此如要提出刑事告訴,證據仍很薄弱。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房佑璟 (房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6-11-19 23:31 
  • 文章人氣:4
  • 個人積分:97238
  • 律師評價:2413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考慮蒐集截圖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協助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及民事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 ID:0910638932),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0988706305)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0988706305。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沈明顯 (沈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6-11-20 00:50 
  • 文章人氣:4
  • 個人積分:3846
  • 律師評價:77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544號
    • 一、關於刑事通姦罪部分

      依你所述,錄音內容是否可以證明他們是否有通姦行為而構成妨害家庭,要看具具體內容而定,實務對通姦的證據一向比較嚴格。又妨害家庭罪是告訴乃論你必須於6個月內提出告訴。你不可以對你配偶表示原諒,會喪失告訴權。

      二、關於侵害配偶權部份,你可以訴請精神賠償,賠償一定金額

      是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不以夫妻之一方與他人通姦為限,倘一方與他人間有逾越一般社交舉止分際之不正當往來關係,
      其行為非社會通念所能容忍,已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者,即足當之。

      三、如果你不想維持此段婚姻,你可以試著訴請裁判離婚

    •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309號3樓→台北信義安和站5號出口,出站後左轉直行約150公尺即可到達。

      恪明法律事務為陳玉庭律師;、沈明顯律師關心您的法律問題

      電話法律諮詢0906391006:0920361006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6-11-20 02:05 
  • 文章人氣:4
  • 個人積分:6642
  • 律師評價:40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455號
  • 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務必要確實、仔細地留存好!

    請問您(以及對方)是在哪一個縣市呢?

    目前,我對於具體事實所知有限...或許,我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

    (接受諮詢,不會收費,這一點請您放心!)

    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建議您讓我處理、研究案件,以及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作出對您有利的進一步協助,希望與您聯絡!

    方便的話,可以把資料提供給我過濾、判斷…

    ~相關後續,可以與我聯絡之後一併討論~

    為了維護您的權益,詳細進一步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您隨時與我聯繫!

    E-Mail:  a121218@ms19.hinet.net

    手機: 0983-016-238 (中華電信)

    LINE ID: a121218

  • 陳敬人 (陳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6-11-20 09:35 
  • 文章人氣:4
  • 個人積分:2728
  • 律師評價:455 │ 律師證號:103台檢證字第11864
  • 您好

    應注意避免逾越告訴期間!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6 個月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稱知悉,係指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如初意疑其有此犯行,而未得確實證據,及發見確實證據,始行告訴,則不得以告訴人前此之遲疑,未經申告,遂謂告訴為逾越法定期間;刑事訴訟法第237 條第1 項固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 個月內為之。然此所謂之「知悉犯人」係指得為告訴人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以其主觀為標準,且其知悉必須達於確信之程度,故若事涉曖昧,雖有懷疑未得實證,因而遲疑未告,其告訴期間並不進行(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919 號判例、71年度臺上字第659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陳律師

  • 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