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權的官司須要先上調節委員會調節嗎?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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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4-19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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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遺囑與財產分割約定書,是屬於強制調解事件(參見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0款「配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姻親、家長或家屬相互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而此條文規定的目的,係基於親屬間和諧,避免逕行訴訟對簿公堂。
(2)而如果像這樣的強制調解事件,直接向法院起訴的話,也會視為調解之聲請。未調解而直接起訴的話,法院會變更為調解程序。原則上須先進行調解程序,於調解未能成立後,始開始進行民事訴訟程序。
(3)但是本事件非親屬間爭執(如爭執遺囑中對於非親屬之遺贈),則非強制調解案件,得逕行起訴,是可不經調解程序的。
(本回答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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