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契約宥無效力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7-09-14 10:50
- 文章人氣:6
- 個人積分:14580
- 律師評價:729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實務有不同見解,有認為公同共有人將其繼承之權利讓與於第三人,乃以此為契約之標的,係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依民法第246條第1項前段規定,契約無效。
另有實務見解認為贈與契約(負擔行為)有效,但須待分割遺產,就系爭土地辦理分別共有登記後,始得辦理移轉登記。以此說為較新之實務見解。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7-09-14 14:17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44596
- 律師評價:466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151條: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是繼承遺產在未分割前係共同公有,此部分須視贈與契約內容而定,,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被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資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 )彌思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陳玉庭 (陳玉庭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7-09-14 17:13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5596
- 律師評價:774 │ 律師證號:106臺檢證字第13586
-
請問:對於公同共有繼承之不動產潛在應繼分簽訂贈與契約,該贈與契約是否有效?
一、就公同共有之應繼分,簽立贈與契約應屬有效
二、處分行為:因為應有部分,必待遺產分割,解消公同共有關係,辦理分別共有登記後,始得處分其繼承之應有部分,為所有權移轉登(99台上字第1586號)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309號3樓→台北信義安和站5號出口,出站後左轉直行約150公尺即可到達。
Fb:法律諮詢服務&債務整合協商
恪明法律事務為陳玉庭律師;、沈明顯律師關心您的法律問題
電話法律諮詢0906391006:0920361006
- 陳玉庭律師
第 1/1 頁
- 1
共 5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