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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契約宥無效力

  • 霸王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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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9-14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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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對於公同共有繼承之不動產潛在應繼分簽訂贈與契約,該贈與契約是否有效?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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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9-14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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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29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實務有不同見解,有認為公同共有人將其繼承之權利讓與於第三人,乃以此為契約之標的,係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依民法第246條第1項前段規定,契約無效。

    另有實務見解認為贈與契約(負擔行為)有效,但須待分割遺產,就系爭土地辦理分別共有登記後,始得辦理移轉登記。以此說為較新之實務見解。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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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9-14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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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6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151條: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是繼承遺產在未分割前係共同公有,此部分須視贈與契約內容而定,,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被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資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 )彌思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陳玉庭 (陳玉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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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9-14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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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74 │ 律師證號:106臺檢證字第13586
  • 請問:對於公同共有繼承之不動產潛在應繼分簽訂贈與契約,該贈與契約是否有效?

     

    一、就公同共有之應繼分,簽立贈與契約應屬有效

    二、處分行為:因為應有部分,必待遺產分割,解消公同共有關係,辦理分別共有登記後,始得處分其繼承之應有部分,為所有權移轉登(99台上字第1586號)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309號3樓→台北信義安和站5號出口,出站後左轉直行約150公尺即可到達。

            Fb:法律諮詢服務&債務整合協商

    恪明法律事務為陳玉庭律師;、沈明顯律師關心您的法律問題

    電話法律諮詢0906391006:0920361006

     

  • 陳玉庭律師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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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9-14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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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

    可就應繼分的權利訂立贈與契約,但仍須等遺產分割後才能辦理移轉登記,應注意在未辦妥移轉登記之前,贈與人可隨時撤銷贈與。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