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對方是否觸及公然侮辱,還是毀謗。
- 黃鼠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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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2-19 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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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我想請教您問題~事情原由我一一交代讓你明瞭判斷看看是否需要提告。
起因是前幾天我的同事(以下簡稱a君)在不經意的狀況下,發現他們同寢室的室友(以下簡稱b君)在內務櫃內擺放泰國的陰牌跟鬼王並加以供奉。a君由於跟我還不錯,因此告知我狀況後嚇到不知道如何是好,我請a君不要慌張,先告知主管此事,以尋求公司幹部幫忙解決。
等到b君上班後,主管跟副主管連同a君、b君在公司的交誼廳討論事情如何解決,其中就問到多少人知道此事。a君說有3個跟他不錯的同仁知道。但b君一有聽到我的名字,就心生不滿而且還質問a君為什麼要跟我說,當場有直呼我的名字並說我就是個惹是生非的人,還說我這個人就是大嘴巴。a君因為知道我的為人不會如此,就回b君說如果有人侵犯了我,我才會反擊。
我跟b君的相處,一直以來就是相敬如冰,互相河水不犯井水那種狀態,只有公事有交集那種。
以上的對話,A君有錄音起來,我聽到過後,覺得b君在詆毀我,內心感受不舒服。重點我為人並沒有如此阿。所以想請問這樣是否成立罪責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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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2-19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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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因您並無說明本件上下文義,是無法與您較詳細說明,且倘對方所言場所並非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共見共聞,則並不符合”公然”之要件,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王奕淵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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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2-19 11:19 最後編輯日期:108-02-19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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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你的情形對方可能已經涉及刑事責任(公然侮辱)的問題,你可以刑事起訴之後再附帶民事訴訟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hotmail.com
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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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2-19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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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蒐集證據資料(如將錄音內容製作成錄音譯文),委任律師協助提告及答辯,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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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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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蒐集證據資料(如蒐集錄音證據並製作錄音譯文),委任律師協助提告及答辯,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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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浩程 (Jayden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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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建議您來所和律師諮詢 了解事發始末及各種細節 以便為您尋求有利證據及最佳策略。
歡迎電洽0930-533-503或加入lneID gn69336、會由律師親自回電及回訊息 給需要的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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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路宣 (Lewis/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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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2-19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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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若對方發表該言論的場合是在多數人可自由進出的空間
則會符合"公然"的要件
但是否構成侮辱言論則需要視對方發表言論的脈絡與具體內容
建議您可以先律師諮詢
並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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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浩程 (Jayden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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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2-20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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