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後,可否提告刑事案?
- Herm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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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2-21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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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與父親已多年未來往謹以每月現金袋扶養(父親曾告我民事已調解每月付款),父母在這件事前已離異,去年突然接到叔叔稱父親已過往,辦完後事有ㄧ名女子自稱父親生前的看護和房東並索討照護費和租金,當時我有付給他父親曾有的醫藥費(匯款),但她當時親手拿父親的提款卡和印章給我(有證人)感覺有異但忙後事和辦拋棄繼承(已核備)沒多注意。 二、接者去銀行調明細發現:在父親死亡後11小時內遭領儲戶金錢,報案後調影像發現就是這位女子持金融卡在ATM提領(銀行已備份)。 三、這件事情尚未超過6個月。 四、所以想詢問律師們以下問題,拜托您解答,謝謝您~ 1.拋棄繼承後,這名女子告我民事返還「照顧費」、「房租」費用,女子是否勝算不高?(第ㄧ次調解不成立,準備進入訴訟) 2.女子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即持死者卡片提領死者金錢,是否有刑法適用? 3.拋棄繼承後,是否有與刑法抵觸?或提告後勝率不高? 4.有無成功案例或判決書可參考?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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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2-21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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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 217 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再按「查冒用他人名義偽造文書並行使,其犯罪即已成立,縱事後該他人追認或默認其行為,亦無解於其偽造文書之罪責。此與民事上之他人默認或追認其無權代理行為者,即發生授與代理權之法律效果者迥異。」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04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偽造文書罪嫌處罰係無權制作之人,對方可能會有刑事偽造文書、及侵佔罪嫌之適用,此部分須注意要如何就爭點部分去釐清,您可以委任律師答辯,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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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2-21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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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拋棄繼承之後,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均與您無涉。扶養費的部分,則要看對方、我方哪一方可以提出扶養證明。
2.對方已經涉嫌侵占罪,如果雙方沒有親戚關係,沒有告訴期間的限制。
3.拋棄繼承與我方提告刑事的權益無關。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王奕淵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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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2-21 10:51 最後編輯日期:108-02-21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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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你的情形
1.你若是先前已經與父親有扶養費約定,必須提出相關事證證明自己有扶養父親事實存在;附理由說服法院,否則你會敗訴。
2.該女子行為已經涉及刑事侵占罪的問題。
3.拋棄繼承後你無資格繼承父親相關財產,惟此事與刑事案件無關。
4.相關細節可以進一步與我們討論。
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hotmail.com
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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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2-21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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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您在法律上遇到複雜、難解的問題,感到徬徨無助、茫然不知所措時,為確保自身應有的基本權益,若需協助,請洽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68-379565、0982-100565或請加入LINE ID (AK6789336)搜尋設為好友,本所緣就現階段法院各項的實際判決案例等相關法律資訊以及律師歷年經辦此類案件之實務經驗與您分享,提供協助解決您當前所面臨的困境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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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
- 陳玉庭 (陳玉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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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2-21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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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您面對法律紛爭時,莫急、莫慌、莫害怕,冷靜面對,妥善處理
2、先將您面對的法律問題的原始起末,故事情節,簡單扼要以筆記方式寫下來。
3、可以先上網尋找相關資料,預做準備。
4、或其他可以提供免費法律諮詢管道,尋求與您面對的類似法律問題相關的釋疑與解答。
5、確認一位您最值得信賴的律師。於訴訟前事先沙盤推演,蒐集證據,大量查詢與您面對的法律問題之相關法院判決,分析此類案件所需要的有利訴訟資料、對造會提出如何提出攻擊,您應如何提出有效的防禦方法
6、訴訟進行中,與律師保持良好的溝通,針對法官審理時提出的爭執問題,提出最有利的答辯與準備,使法官形成對你有利的心證,獲得勝訴或有利的判決。
◆您的法律問題我們感同深受,我們將竭盡所能協助您圓滿解決您所面臨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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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309號3樓→台北信義安和站5號出口,出站後左轉直行約150公尺即可到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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恪明法律事務為陳玉庭律師;、沈明顯律師關心您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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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玉庭律師
- 黃念儂 (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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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2-21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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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mis您好:
一、已辦理拋棄繼承的話,無論是父親的財產或債務都與您無涉。如該名女子欲主張其有代替您扶養父親,主張您有不當得利,您可提出每月有給付父親扶養費用之證明以茲因應。
二、盜領被繼承人存款的話,恐有刑事侵占罪的問題。
三、拋棄繼承與刑事提告無關。
如您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繫,我們將盡力為您解決問題
免費諮詢專線:02-27036620;0956-689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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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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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2-21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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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對方對您提告之部分,您可委任律師協助答辯;另關於對方提領之行為,亦可對其提出刑事告訴;建議您可蒐集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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