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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管轄地

  • 小 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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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3-24 15:05 
  • 文章人氣:1321
  • 個人積分:4
  • 刑事訴訟法第五條: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我是公司的客服人員。業務人員赴外縣市與對方簽訂委任契約後被告詐欺,卻連我一併被告!
    後不起訴結案。
    因距離遙遠,請問我可否先在自己的戶籍地報案對方誣告,再移轉管轄至被告之住所地檢署?
    或逕行對所轄地檢提告訴狀?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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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3-24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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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29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被訴人之事實必須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若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縱被訴人不負刑責,而告訴人本缺乏誣告之故意,亦難成立誣告罪名。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892號刑事判例可資參照。

    若不想案件拖延,可直接向管轄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即可。另誣告罪必須告訴人告訴之事實出於虛構為要件,若出於誤會或有懷疑,不具備誣告之故意,不會構成誣告罪。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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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3-24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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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6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依據實務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之意旨「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須告訴人所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成或虛構要件為要件,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祇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追訴處罰,或告訴人誤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尚難遽以誣告論罪。」是倘告訴人告訴之內容係”憑空捏造”是有可能會成立刑法第169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誣告罪嫌;是此部分須視告訴人所提告之內容是否有”憑空捏造”事實?若無憑空捏造事實,是無法成立誣告罪嫌,並非偵查機關不起訴即會有刑法誣告罪之適用,因您並未說明地檢署不起訴相關內容,是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楊俊鑫律師/所長 (0928967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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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3-24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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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3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關於誣告案件的管轄權部分,我摘要一則裁定供你參考。

    二、參考裁定摘要如后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無管轄權之案件,
        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管轄錯誤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
        為之,同法第304 條、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然本案雖經檢察官於107 年1
        月19日起訴,惟於同年2 月2 日始繫屬本院,此有起訴書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 年2 月2 日北檢泰陽106 偵12
        537 字第1079009766號函上所蓋用之本院收文戳章印文(見
        本院卷第1 頁)可憑。足見本案繫屬本院時,被告之住所已
        改設於高雄市左營區,並非本院轄區。且被告於本院準備程
        序時陳稱:「我生活跟工作都在國外,我是坐飛機回國受審
        」等語(見本院卷第68頁反面),亦可知其居所並非為本院
        轄區。另被告於本案繫屬本院時亦無因案在監或在押於本院
        轄區之情,復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出入監簡列
        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9 頁至第11頁)。」。
    (三)「可知本案各犯罪地,均非屬本院轄區。四、綜上所述,
    本案於繫屬本院時,被告之住所、居所及犯罪地均非屬本院管轄範
    圍,依上開法文規定,本院就本案顯無管轄權,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
    二、由此可見,如果不是被告住所、居所或犯罪地的法院,是會被移轉管轄的。
    楊俊鑫律師  設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一段152號7樓707室 0928967948
  • lawyer660129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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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3-24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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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蒐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顏  寧律師  微信ID:yen0988706305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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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3-24 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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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0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    1 項、第7 條第1 款、第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2. 當您在法律上遇到複雜、難解的問題,感到徬徨無助、茫然不知所措時,為確保自身應有的基本權益,若需協助,請洽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請加入LINE ID (AK6789336)搜尋設為好友,本所緣就現階段法院各項的實際判決案例等相關法律資訊以及律師歷年經辦此類案件之實務經驗與您分享,提供協助解決您當前所面臨的困境與問題。
    3. 本所服務縣市:宜蘭、基隆、台北、士林、新北市、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橋頭、屏東、台東、花蓮、澎湖。
    4. 所長   趙平原律師事務所  關心您 !   

  • 趙平原
  • 陳玉庭 (陳玉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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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3-25 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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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74 │ 律師證號:106臺檢證字第13586
  • 一、建議仍應向被告住所地之地方檢察署提出誣告之告訴

    二、誣告罪不易成罪:

    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被訴人之事實必須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若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縱被訴人不負刑責,而告訴人本缺乏誣告之故意,亦難成立誣告罪名

    三、除非你能明確指出前案告訴人有虛構事實,單憑因你前案獲不起訴提出誣告亦不易成立。

    您的法律問題我們感同深受,我們將竭盡所能協助您圓滿解決您所面臨困境。

    *漫長的法律訴訟,我們會以誠懇、專業、有耐性陪著你走。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309號3樓→台北信義安和站5號出口,出站後左轉直行約150公尺即可到達。

    歡迎加入line:lawrence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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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恪明法律事務為陳玉庭律師;、沈明顯律師關心您的法律問題

    電話法律諮詢0906391006:0920361006

     


  • 陳玉庭律師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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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3-25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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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5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就是犯罪行為地、被告住所地的檢察署有管轄權,就您所述的情況,就是之前受理地檢察署、被告住所地的檢察署有管轄權,如果不符合規定,還是會被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檢察署偵辦。

    2、倘若您對於該交易完全未參與,對方執意告您,確實可能構成誣告罪。(如果要告建議委請律師,因為對方也可以告我方誣告)

    3、建議公司可以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以保障權益,可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