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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支票該如何請求對方還錢

  • Tak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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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6-27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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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當初借款 100 萬給友人投資已開設的公司(無寫借據),

    對方因為股東間經營問題, 已退出股東(公司還在, 換人經營),

    向對方請求還款, 對方說目前沒錢, 無法償還 100 萬,

    但不確定對方身上是否真的無資產, 現金

    證據: 公司支票一張, 銀行匯款證明, Line 借款對話紀錄

    支票是公司支票(非個人), 當初匯款 100 萬是匯到對方個人戶頭,

    公司支票發票日為 107/07

    銀行票信查詢結果顯示:

    您的照會帳號 xxxxxxx,於民國 xxx  xx 月開戶, 已於民國 108年03月拒往。

     

    請問1: 這張公司支票再去銀行兌現有意義嗎? 需要去兌現嗎? 從發票日 107/07 到現在已快滿一年了.. 是不是一年後就無法兌現了? 例如: 可留下兌現證據之類 or 延長支票時效

    請問2: 目前該如何向對方要錢回來? 該準備什麼資料

  • 王奕淵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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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6-27 12:47 最後編輯日期:108-06-27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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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913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636號
  • 你好!! 你的情形

    1.國內的支票,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2.民事部分可以就借款100萬債務提出民事借款返還之訴,相關證據應做好保存。

    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hotmail.com  

    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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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6-27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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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借款紀錄仍存在,則可以向該人提起返還借款訴訟,而支票的部分,則可以針對公司來求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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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6-27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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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0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就您所述的問題,為維護自身應有的基本權益,若需協助,請洽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68-379565,或請加入LINE ID 帳號(AK6789336)設為好友,本所爰以現階段法院各項的實際判決案例等相關法律資訊以及律師歷年經辦此類案件之實務經驗與您分享,提供協助解決您當前所面臨的困境與問題。
    2. 本所服務縣市:宜蘭、基隆、台北、士林、新北市、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橋頭、屏東、台東、花蓮、澎湖。
    3. 所長   趙平原律師事務所  0968-379565關心您 !  

  • 趙平原
  • 陳玉庭 (陳玉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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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6-27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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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74 │ 律師證號:106臺檢證字第13586
  • 一、支票部分,你仍應於期限內向金融業者為付款提示

    二、借款部分:你可以向借款人(個人部分)主張返還借款,證據以兩人雙方電子對話紀錄佐證、匯款紀錄。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309號3樓→台北信義安和站5號出口,出站後左轉直行約150公尺即可到達。

            Fb:法律諮詢服務&債務整合協商

    恪明法律事務為陳玉庭律師;、沈明顯律師關心您的法律問題

    電話法律諮詢0906391006:0920361006

     

  • 陳玉庭律師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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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6-27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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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整理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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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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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3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提告,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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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  寧律師  微信ID:yen0988706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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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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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6-27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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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7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第516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第526條: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
    是您除可以先向民事法院提出支付命令,並聲請假扣押對方財產,以防對方脫產,您可以委任律師為之,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