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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毒被抓

  • 小紅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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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8-23 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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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老公因為運毒被警察人贓俱獲,羈押禁見兩個月,現在又延押兩個月,說是有共犯未到案,但是那個人幾年前就已經因其他案子通緝逃去大陸了,這樣如果一直抓不到他,我老公就一直羈押禁見不能交保嗎?另外我老公被抓當天身上有帶十幾萬現金,是我讓他幫我換人民幣用的,還有他的金項鍊,這些東西會被沒收嗎?還是什麼時候會歸還?

  • 胡世光律師 (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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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8-23 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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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86 │ 律師證號:106臺檢證字第13791號
  • 您好!我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擔任檢察事務官多年,處理過很多類似刑事案件,依您所詢,回答如下:

    1.羈押是有一定期間限制的,不會漫無止境的羈押下去。

    2.若有相當理由,可以考慮聲請發還,否則要等到判決確定,且要看判決怎麼認定,若認為是犯
       罪所得,仍會被沒收,不會發還。

    因運輸毒品為重罪,本件建議您委託專業律師辯護,作全盤考量,以維護您的權益為妥,以下網址內有本人聯繫方式,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https://who776.blogspot.com/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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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8-23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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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0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若當事人已遭法院羈押禁見,法院會寄達通知書及偵查中押票公文通知家屬,為維護羈押被告之權益,家屬父母、兄弟姊妹、三親等親屬都可為羈押被告委聘辯護律師,律師可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之規定得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外、並按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
    2. 當家屬遇見親人遭法院羈押禁見時,感到徬徨無助、茫然不知所措時,為確保被羈押被告應有的基本權益,建議家屬應速依法委聘專業律師協助,請洽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聯繫,並竭誠邀請您加入(LINE ID 帳號AK6789336)設為好友,本所爰以現階段法院各項的實際判決案例等相關法律資訊以及律師歷年經辦此類案件之實務經驗與您分享,提供協助解決您當前所面臨的困境與問題。
    3. 本所服務縣市:宜蘭、基隆、台北、士林、新北市、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橋頭、屏東、台東、花蓮、澎湖。
    4. 所長   趙平原律師事務所  關心您 !   

  • 趙平原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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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8-23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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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337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643號
  • 當初主要應該是用有串證的可能為理由被羈押,所以要從無法跟對方串證的可能來說服,在期限內提出抗告,或是聲請改用具保代替羈押,更具體上的理由必須跟被告本人討論案情後決定。身上財物是不是會被沒收,跟這些財物是不是販毒所得或是所用有關,提出證據,例如聲請傳訊證人作證,證明不是販毒所得或是所用,就可避免被沒收,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 手機:0983252498
  • 王奕淵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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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8-23 10:28 最後編輯日期:108-08-23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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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913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636號
  • 你好!! 你先生的情形可能已經涉及刑事責任(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問題,你應盡速就過去相關證據附理由具狀至地檢署爭取輕判,可先安排律師與你先生進行律見(羈押期間其他人等皆無法面見被告);詳細討論案件後,確定訴訟策略後避免對被告不利之答辯,之後聲請具保或是撤銷羈押,至於當天身上財物若非犯罪所得應可陳報地檢署請求返還。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hotmail.com  

    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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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8-23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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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已經延押一次,基本上檢察官會在羈押期滿前起訴,起訴後會再送至法院決定是否要再羈押,而金錢及項鍊是否會被沒收,則要看是否屬於本案之犯罪所得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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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8-23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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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5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34條: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
    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之。但接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且以一次為限。接見經過之時間,同為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不予計入二十四小時計算之事由。
    前項接見,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時,得暫緩之,並指定即時得為接見之時間及場所。該指定不得妨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正當防禦及辯護人依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之權利。
    第101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但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限制或禁止之範圍。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但依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經法院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
    被告、辯護人得於第一項訊問前,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為答辯之準備。
    第 101-1 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
    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五、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
    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
    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是羈押須符合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1條之規定,且倘被告有禁見,只能由律師律見,因您並未說明本件相關內容是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建議委任律師律見瞭解相關案情後,爭取撤銷羈押或具保,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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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8-23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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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遭認定為犯罪所得,將會被宣告沒收,您可考慮為您先生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對您先生有利之條件及判決,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先生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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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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