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直系親屬要如何拋棄繼承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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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8-29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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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115條: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第 1116 條: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家屬。
四、兄弟姊妹。
五、家長。
六、夫妻之父母。
七、子婦、女婿。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第1116-2條: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第1117條: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第 1118 條: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第1118-1條: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第 1119 條: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是倘您母親自小即未扶養您,您可以據民法第1118-1條聲請法院酌減之,您並可以主張由撫養義務人按比例分擔,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再按按民法第1174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是倘您要拋棄繼承,需在知悉有繼承權開始3個月具狀向法院惟之,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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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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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您應向法院提起確認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訴訟,才有機會免除負擔生母醫藥費及生活費。
2、建議委請律師協助處理相關訴訟事宜,以求周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劉德弘律師 (恒毅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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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您仍是扶養義務人,若後續母親仍有醫療費用等支出您難以免除責任,故應向法院請求依法減免扶養義務;另若日後母親過世可依法辦理拋棄繼承,惟母親生前不得先為拋棄繼承。
因每個案件之情形皆不相同,若對上述問題仍有疑問,請備妥相關資料預約面談,方能充分研判案情,以維護您法律上之權益。
劉德弘律師(恒毅法律事務所)
地址:桃園市桃園區藝文一街86之7號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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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奕淵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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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8-29 15:03 最後編輯日期:108-08-29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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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你的情形可以考慮就生母過去並未對你們有扶養事實,提出免除或是減輕扶養義務民事訴訟。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hotmail.com
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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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費用,建議提出母親自幼即未扶養您的相關事證,可請爸爸或其他知情家人出庭作證,但即使法院免除您的扶養義務,也是向後發生效力,在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之前,您對母親仍應盡扶養義務。另外,繼承權沒辦法預先拋棄,須於母親過世後才可以辦理拋棄繼承。如有疑問可來電或加Line洽詢。
趙友貿律師
東吳大學法學碩士
現任
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暨家事專科、勞工專科、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科律師及扶助律師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桃園市政府法律諮詢顧問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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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友貿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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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您的父親與對方已經離婚了,則可以等醫院對您提告清償醫療費用的時候,在主張減免責任(您也可以主動提起減免訴訟)。反之,倘若父親與對方未離婚,縱使您能減免,父親也有扶養義務。
2、拋棄繼承的部分不用過於擔心,現在已經採全面限制責任主義,如果來不及拋棄,還是可以主張以所繼承的遺產為限,負債務清償責任。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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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提起訴訟確認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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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提告請求減輕會免除扶養義務,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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