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欠債
- 趙浩程 (Jayden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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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9-23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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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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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行法律事務所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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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9-23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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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爸爸其實沒有義務要為小孩還清債務,除非爸爸是借錢給弟弟去還清債務,那才會由弟弟的應繼分中扣還,而如果要主張弟弟對爸爸負有債務,最好要有相關證明,才有利於證明兩人間有債權債務關係。如有疑問可來電或加Line洽詢。
趙友貿律師
東吳大學法學碩士
現任
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暨家事專科、勞工專科、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科律師及扶助律師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桃園市政府法律諮詢顧問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協會網址:http://www.help.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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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電話0929-27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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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友貿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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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9-23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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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第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第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是您父親係其財產所有權人,自得自由處分,不受任何人拘束;再者,遺產繼承須符合法律規定,倘用預立遺囑方式須注意不得違反特留分之規定,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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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浩程 (Jayden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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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9-24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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