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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欠債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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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9-22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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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父親將來的遺產只有他本人能決定如何分配,如果沒立遺囑或成立債權關係,基本上就應平均分配。因此,如果您想要將來能把此還債部分自父親遺產分配額扣除,可請父親保留有效的債權證明,或立遺囑寫清楚分配方式但要注意特留分的限制。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吳政航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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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9-22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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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1 │ 律師證號:111臺檢證字第16639號
  • 遺囑也得看你爸要怎麼寫,可以寫全部給你,不要給弟弟,因為弟弟不肖;也可以全部寫給弟弟,爸爸其實不想給你。遺囑分配方式太多了,你得先搞清楚,你爸想不想立遺囑、你爸遺囑想怎麼分配。

    若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與本所聯繫(或法務line joho0678),謝謝

  • 理醫法律事務所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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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9-22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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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若你弟弟已經成年,他在外面欠錢爸爸沒有義務幫他還。

    至於遺產部分,在你爸沒有特別寫遺囑之情形下,你跟你弟弟的比例會是一樣的。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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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9-22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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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3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若你弟弟已經成年,他在外面欠錢爸爸沒有義務幫他還。

    至於遺產部分,在你爸沒有特別寫遺囑之情形下,你跟你弟弟的比例會是一樣的。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趙浩程 (Jayden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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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9-23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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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30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541號
  • 您好:

    建議您來所和律師諮詢 了解事發始末及各種細節 以便為您尋求有利證據及最佳策略。

    歡迎電洽0930-533-503或加入lneID gn69336、會由律師親自回電及回訊息 給需要的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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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行法律事務所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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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9-23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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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22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 在法律上爸爸其實沒有義務要為小孩還清債務,除非爸爸是借錢給弟弟去還清債務,那才會由弟弟的應繼分中扣還,而如果要主張弟弟對爸爸負有債務,最好要有相關證明,才有利於證明兩人間有債權債務關係。如有疑問可來電或加Line洽詢。

     

    趙友貿律師

    東吳大學法學碩士

    現任

    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暨家事專科、勞工專科、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科律師及扶助律師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桃園市政府法律諮詢顧問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協會網址:http://www.help.org.tw/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LINE ID:@ijv7028f

    FB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義誠法律事務所-1300089830089147/

    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2號出口)

  • 趙友貿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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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9-23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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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7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第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第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是您父親係其財產所有權人,自得自由處分,不受任何人拘束;再者,遺產繼承須符合法律規定,倘用預立遺囑方式須注意不得違反特留分之規定,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趙浩程 (Jayden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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