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經過同意擅自拿我的手機截圖給自己
- 王奕淵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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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10-09 20:37 最後編輯日期:108-10-09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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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你的情形對方可能已經涉及刑事責任(妨害電腦秘密以及違反個資法)的問題,你可以在該案刑事案件起訴後再向對方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hotmail.com
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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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10-09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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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9 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是本件可能有上開法文之適用,惟須注意如何證明對方有取得等資料等爭點尚需釐清,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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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10-09 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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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您的手機有設定密碼,則對方可能會觸犯妨害電腦使用罪,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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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10-09 21:53 最後編輯日期:108-10-09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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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您的手機有設置密碼,對方無故輸入密碼,已經涉犯妨礙電腦使用罪章
2、如果對方公布之對話有隱私、個人資訊,則涉犯誹謗罪或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並提醒您有六個月告訴期限。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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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提告,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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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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