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打卡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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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1-20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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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 217 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查冒用他人名義偽造文書並行使,其犯罪即已成立,縱事後該他人追認或默認其行為,亦無解於其偽造文書之罪責。此與民事上之他人默認或追認其無權代理行為者,即發生授與代理權之法律效果者迥異。」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04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第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是偽造文書罪嫌處罰係無權制作之人,本件可能會有刑事偽造文書及詐欺罪嫌之適用,此部分須注意要如何就爭點部分去釐清,您可以聲請調查對您有利之證據,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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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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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主張無詐欺之故意,並與公司盡量達成和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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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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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處分,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關鍵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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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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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奕淵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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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你的情形可能已經涉及刑事責任(偽造文書)的問題,對方可以在該案刑事案件起訴後再向你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若你無法與對方達成和解,你應盡速蒐集對你有利的相關事證與律師討論確定後續答辯方向並附理由具狀至地檢署,爭取不起訴處分。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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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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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是代打卡,並且多領加班費,確實會構成詐欺罪,建議應該與公司和解,請求從輕處罰。
2、如果是忘了打卡,則可以嘗試主張沒有詐欺故意,不過建議應該委請律師辯護或是提出答辯狀以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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