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印章
- 王奕淵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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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2-03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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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你的情形對方可能已經涉及刑事責任(偽造文書)的問題,你可以在該案刑事案件起訴後再向對方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時效兩年),你可就相關事證與律師討論提告方向,附理由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告訴。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hotmail.com
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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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2-03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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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法第3條: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 217 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再按「查冒用他人名義偽造文書並行使,其犯罪即已成立,縱事後該他人追認或默認其行為,亦無解於其偽造文書之罪責。此與民事上之他人默認或追認其無權代理行為者,即發生授與代理權之法律效果者迥異。」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04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偽造文書罪嫌處罰係無權制作之人,倘對方未經授權而私刻印章用印,可能會有上開法文之適用,建議您可以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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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2-03 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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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地檢署提告偽造文書,主張從未親自蓋用印章,也從未授權他人刻章蓋用,同時民事上可起訴確認印章蓋用的文件沒有法律上效力,無需負擔任何法律責任,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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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玉庭 (陳玉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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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2-04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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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上你可以提出刑事偽造文書
無權制作之人,倘對方未經授權而私刻印章用印,制作文書
二、民事上你可以主張對方無權代理,你無庸負擔契約上義務,由無權代理人負擔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309號3樓→台北信義安和站5號出口,出站後左轉直行約150公尺即可到達。
Line:lawrence03
恪明法律事務為陳玉庭律師;、沈明顯律師關心您的法律問題
電話法律諮詢0906391006:0920361006
- 陳玉庭律師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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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2-05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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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未授權他人使用,則對方的行為可能構成偽造文書,建議提供完整資料以利評估。如有疑問可來電或加Line洽詢。
趙友貿律師
東吳大學法學碩士
現任
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暨家事專科、勞工專科、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科律師及扶助律師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桃園市政府法律諮詢顧問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協會網址:http://www.help.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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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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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2號出口)
- 趙友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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