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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請求工作損失

  • 鐘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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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3-20 00:29 
  • 文章人氣:545
  • 個人積分:336
  • 請問:我因車禍骨折已有醫師診斷證明須看護3個月,這樣我還必須要有公司在職證明及請假證明才可以請求3個月工作損失?

  • 王奕淵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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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3-20 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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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20994
  • 律師評價:2913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636號
  • 你好!! 你的情形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hotmail.com  

    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 李路宣 (李路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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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3-20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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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10858
  • 律師評價:150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11438號
  • 您好:

    有損害才能請求賠償

    因此請求薪資損失,除了診斷證明書記載您需休養期間外

    尚須提供您目前確實有工作,並且因車禍而向公司請假的證明

    此外您尚需提供您每月可領取之薪資供法院審酌

    如有疑問可來電或線上洽詢,電話諮詢不收費 P.S.在這邊回覆,系統不會通知我們,所以請直接來電喔☆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02-27790083→電話免費諮詢☆askforlawer@gmail.com→線上免費諮詢專用信箱◆專業,親切,漫長訴訟路,我們陪著你◇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346號8樓808室→台北小巨蛋站,出站2分鐘◇全國皆可為你服務

  • 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分為法務、地政、及智慧財產三大部門團隊,各由十年以上經驗之資深法務、地政士、專利工程師團隊所組成,主持律師為李路宣律師。電話免費諮詢:(02)2779-0083
  • 任孝祥 (任孝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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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3-2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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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65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687號
  • 鐘小姐您好:

    辛苦您了。

     

    關於您的問題,

    建議您先找律師諮詢,必要時委請律師協助答辯。

    另外,該次車禍,若您當時候也有就醫或受傷的診斷證明,也可以對他追究責任。

     

    我是任孝祥律師。

    我有處理車禍相關的各種民事、刑事案件的豐富經驗。

    台大科法所畢業、台大會計系畢業。

    您可以先加我line(line ID: reneejen1229),若有需要再約時間當面諮詢。

    祝這件事情順利解決!

     

    任孝祥律師

    曾任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人權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台大法研所碩士

    台大管理學學士

    tel: 0972-171229

    line ID: reneejen1229

    email: reneejen1229@gmail.com

    FB: https://www.facebook.com/hhjlawyer/

    歷年訴訟戰果: https://reurl.cc/0zYmVo

  • 任孝祥律師,台大會計、台大科法所畢。案件委託,歡迎聯繫:line ID:reneejen1229、web: http://www.hhjlawyer.com/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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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3-20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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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6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汽車行駛於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之車道時,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臨近之聲號或燈光時,應即依規定變換車道,避讓其優先通行,並不得在後跟隨迫近。但道路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是本件應先釐清兩造相關肇事責任為何?此部分倘車禍當下有報警,可以向在地交通大隊申請初步鑑定表,以釐清肇事責任及過失比例,亦可調閱附近路口或商家監視器,以釐清;再按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第 195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倘對方有肇事原因,您可以依據過失比例請求部分包括實支實付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勞動能力減損、薪資減損、維修費用等及精神慰撫金,除精神慰撫金由法院裁量外,其他部分均係有證明;至於刑事上對方可能會有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適用,此罪係告訴乃論之罪,倘對方無法與您和解,地檢署可能會起訴對方,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其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