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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名譽

  • 羅書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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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3-27 03:16 
  • 文章人氣:401
  • 個人積分:2
  •  

    本人出外打拼在桃園創業做裝潢行業領薪水我們都領現金

    在FB各大社團發我的照片跟名片說我以下內容

    我接工作沒發薪水給員工又稱我混黑道用惡勢力欺負員工也沒給薪水造成我外面名聲商譽都有損害這請問我該怎做

    如何去備案如何下手提告 

     

     

  • 羅書豪
  •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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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3-27 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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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00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13號
  •  

    律師蘇文俊

    你好

    截圖後報警處理

    如果這些話都不實在的話

     

     

     

    我們是專業律師團隊,蘇文俊律師曾擔任知名陳姓補教老師案辯護人、農會超貸案辯護人、跨國吸金犯罪案辯護人,更為台灣刑事辯護協會成員、科技律師實務培訓合格,處理許多刑事案件、商事案件、不動產案件、民事、家事案件,歡迎提出相資訊,讓我們為您規劃相關策略。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即時諮詢

    LINE ID:attorneysu

    電話(Cellphone):0960-300-927

     

     

    律師 蘇 文 俊 / Martin Su

    鼎宇律師事務所 / Su-Brothers law office

    E-Mail:jackalsky1014@gmail.com

  • 請直接致電或LINE 在本頁面回覆律師無法得知 執業區域:台中.彰化.雲林.苗栗.南投.台北.桃園/蘇文斌律師區域:台南.高雄.嘉義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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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3-27 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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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337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643號
  • 這樣是構成妨害名譽中的加重誹謗罪,可以向地檢署具狀提出告訴,提告時要具體指出被告全名及地址或是身分證,如果不知道的話,提告同時要聲請調查,另外要注意有6個月的提告期限,民事部分則是可以要求精神賠償和道歉,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 手機:0983252498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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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3-27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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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5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該盡快截圖蒐證,並且確認被告身分,然後於6個月內報警處理或是向地檢署提告。

    2、並且可以要求民事賠償。

    ----建議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顧問以保障權益。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王奕淵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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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3-27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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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913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636號
  • 你好!! 你的情形對方可能已經涉及刑事責任(妨害名譽)的問題,你可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在該案刑事案件起訴後再向對方提出附帶民事訴訟就其損失(財產權受損部分)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責任,相關細節可以進一步與我們討論。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hotmail.com  

    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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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3-27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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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0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可委請律師對造謠者提出加重誹謗罪、公然侮辱等告訴,以維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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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3-27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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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6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是本件就相關內容觀之,是有可能有刑事妨害名譽罪嫌,您可以截圖為證據,建議您委任律師提出告訴,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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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3-27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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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22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 根據您的陳述,對方的行為可能涉犯加重誹謗罪,建議截圖保存對方完整的言論內容。如有疑問可來電或加Line洽詢。

     

    趙友貿律師

    東吳大學法學碩士

    現任

    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暨家事專科、勞工專科、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科律師及扶助律師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桃園市政府法律諮詢顧問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協會網址:http://www.help.org.tw/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LINE ID:@ijv7028f

    FB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義誠法律事務所-1300089830089147/

    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2號出口)

  • 趙友貿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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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3-27 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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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 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顏  寧律師  微信ID:yen0988706305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