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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間來往的函文,可當合約成立嗎?

  • su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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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6-09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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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公司在B公司的賣場經營櫃位。


    A公司應營運困難,發函向B公司請求暫停營業一個月。B公司回函表示同意。
    而後因營運情況沒有改善,A公司再次請求延長廷業時間兩個月,若期間到了,公司狀況依然改善則會提前終止租賃契約。
    B公司也回函表示同意,並加註說明若無法如期營業,視為A公司違約,需沒收保證金。
    A公司後回函說明並未同意需沒收保證金一事。

    想詢問一下,函文來往中,並未事先提及相關代價,而後B公司卻說A公司違約,成立嗎?

  • 李詩皓律師 (力禾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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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6-09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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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是否違約需看主契約上的約定,如有約定賠償,B公司可依約定行之,建議先將契約拍照給律師審閱。

    如需法律諮詢請來電,力禾法律 (02)2755-1003#22 或 LineID:boycoco211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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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6-09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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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就你所述,雙方就櫃位應有定期租賃之事實,若無合法理由提前終止契約,自然有違約責任,惟其違約金是否過高有酌減之可能,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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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6-09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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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要看函文內容,雙方是否有達成共識,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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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6-09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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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提前終止定期租賃契約,就是違約之行為。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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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6-09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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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 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顏  寧律師  微信ID:yen0988706305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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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6-10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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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往來的函文可以做為約定成立的證據。

    2、但是倘若對方的同意函文有加註條件,等同新的意思,如果我方對於新的意思沒有同意,代表雙方無共識,且無法切割認為,對方同意我方的提議,但是我方拒絕對方的違約提議。

    ----建議公司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以保障權益,可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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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6-25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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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口頭承諾日後舉證會有難度,就違約金部分需審視兩造原先所簽訂租賃契約內容而論,並非係以發函內容為依據,建議貴司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貴司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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