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毀謗、侮辱、妨礙名譽 > 依事實告知他人老公外遇,是否構成毀謗罪

依事實告知他人老公外遇,是否構成毀謗罪

  • 小陳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9-08-06 23:34 
  • 文章人氣:177
  • 個人積分:18
  •  你好,

     我朋友因為先生外遇離婚,  在一次聚會的場合,

     ,大家詢問我朋友離婚原因, 朋友告知大家是因為先生外遇。

    結果朋友先生知道後 ,非常生氣 ,向我朋友提出毀謗罪的告訴, 並求償。

     請問朋友先生外遇是事實, 朋友並沒有說謊。

     她先生的毀謗提告會成立嗎? 謝謝。

  • 洪維廷 (洪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9-08-07 01:24 最後編輯日期:109-08-07 01:26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7576
  • 律師評價:88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 您好

    毀謗散佈內容雖然有所本,然因涉其他人私德之事,因此仍有可能因此涉犯妨害名譽等等刑事犯罪以及民事名譽受損賠償問題可能,有無答辯空間可進一步與律師討論,以免權益受損。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

    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9-08-07 09:34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44830
  • 律師評價:467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因您並無說明本件上下文義,是無法與您較詳細說明,且倘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建議您朋友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其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李詩皓律師 (力禾法律事務所)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9-08-07 10:35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1948
  • 律師評價:437 │ 律師證號:91臺檢證字第01163號
  • 您好,若外遇為事實且有證據,就算已經離婚了仍可提起侵害配偶權之訴求償;若無相關事證,則可能成立毀謗、妨礙民譽等罪。

    如有其他法律問題請來電,力禾法律 (02)2755-1003#22 或 LineID:boycoco211。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9-08-07 13:54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6660
  • 律師評價:41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455號
  • 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一定要仔細、確實地蒐集、留存好!

    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接受諮詢,不會收費,這一點請您放心!)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

    建議您可以與我約一個時間見面討論、讓我處理及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便作出正確、對您有利的進一步協助,希望與您聯絡!

    方便的話,可以把資料提供給我過濾、判斷。

    ~相關後續,可以與我聯絡之後一併討論~

    為了維護您的權益,詳細進一步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您隨時與我聯繫!

    (接受諮詢,不會收費,這一點請您放心!)

    E-Mail:  a121218@ms19.hinet.net

    手機: 0983-016-238 (中華電信)

    LINE ID: a121218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9-08-07 17:04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110822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因為涉及私德,雖然最後證明是事實,但仍可能會成立妨害名譽,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曹尚仁 (曹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9-08-07 22:16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49720
  • 律師評價:1386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因為主要是私德的事情,所以縱使可以證明有外遇,還是有可能成立誹謗罪。

    2、但是還是可以嘗試主張是評論事情,如果對方已經提告,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出答辯狀,或是嘗試與對方和解。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顏寧 (顏寧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9-08-07 23:36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102184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顏  寧律師  微信ID:yen09887063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