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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已寄存證信函該如何自保

  • 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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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8-21 13:57 最後編輯日期:109-08-21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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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起因為男生劈腿,女生心不甘而PO文.照片(有碼賽克眼睛)於有八萬多人的私密社團,之後經由第三者客戶轉截給第三者要退課後得知,請聲稱調查局的人去電女生公司威脅立刻打給第三者和解,要不然要請認識的大安分局大隊立刻來拘提,隔沒半小時第三者親自去電女生公司飆罵哭訴,連打3次近兩個小時通話,發現是男生雙面討好在說謊,但第三者很愛不願接受這事實也承諾女生撤文便不計較,女生當下便刪文,這些均有錄音

    事隔一天,男生請親人轉告女方要她等著看!!

    日前收到存證信函,由男方委任依刑法第310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195條第1項,構成刑事加重毀謗罪和民事侵權行為,要求賠償男方及第三者$150000及登報道歉2個月以上

    想詢問PO文陳述事實,女方除了錄音檔及男生一直都說沒有要分手的對話紀錄外還有男生家人願作證,女方因此感到威脅而求醫外,所擁有的證據能平反他所要提告的事項嗎?

     

     

  • 李詩皓律師 (力禾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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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8-21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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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37 │ 律師證號:91臺檢證字第01163號
  • 您好,因未有婚姻關係,對方劈腿僅是道德問題,並不能降低您加重毀謗的行為,建議您盡快找律師作當面諮詢,對您才有實質幫助。要注意的是因您是刑民事一起被告,要問清楚對方的和解條件是兩案一起談,還是只針對單案部分。

    如有其他法律問題請來電,力禾法律 (02)2755-1003#22 或 LineID:boycoco211。

  • 胡世光律師 (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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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8-21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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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86 │ 律師證號:106臺檢證字第13791號
  • 您好!我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擔任檢察事務官共13年,就您所述,建議您持對方發出之存證信至所詳談,以下網址內有本人部分承辦案件及聯繫方式,本人提供平日第一小時免費諮詢,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https://who776.blogspot.com/

  • 柯期文 律師會計師 (柯律師/柯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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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8-21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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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57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882號
  •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或您對案情尚有疑慮,建議你提供更詳實的資料與具有專業的柯律師洽詢,讓柯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 柯期文律師-台大法律系/柯期文會計師-台大會計系學士、碩士 ( 雙學士/雙證照師 ),客戶預約諮詢:LINE ID:k8883
  • 趙浩程 (Jayden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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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8-21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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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30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541號
  • 您好: 建議您來所和律師諮詢 了解事發始末及各種細節 以便為您尋求有利證據及最佳策略。 歡迎電洽0930-533-503或加入lneID gn69336、 會由律師親自回電及回訊息 給需要的您 我會在最快的時間內解決您的問題, 並替您節省不必要的花費及時間 立行法律事務所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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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8-21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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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5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聲稱調查局的人去電女生公司威脅立刻打給第三者和解,要不然要請認識的大安分局大隊立刻來拘提」,完全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是假冒調查局的人員,可能涉嫌恐嚇罪,如果有證據,可以考慮提告。

    2、是否侵害名譽要看PO文內容,不能一概而論,如果客觀第三人無法知悉指述對象或是不是指摘事實,還是可以主張無罪,建議應該備妥資料循正式諮詢以保障權益。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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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8-21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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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顏  寧律師  微信ID:yen09887063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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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8-21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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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3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 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顏  寧律師  微信ID:yen09887063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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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8-21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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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7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5條: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是就刑事犯罪管轄地會以被告住居所地或犯罪行為地法院為管轄,此部分需釐清犯罪行為地在何處?再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因您並無說明本件上下文義,是無法與您較詳細說明,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