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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車禍賠償

  • ch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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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9-26 14:31 
  • 文章人氣:165
  • 個人積分:2
  • 對方從對向(汽車)跨越雙黃線,我(機車)有先煞車從外車道切內車道避開他(未打方向燈),因他車子佔了外側車道,內側車道也佔了一大半)隨後車頭撞上對方後保桿人摔出去 想問這樣肇責誰比較重? 如果想要要求賠償除了醫療跟車損外,因為我還要上班上課沒其他車子可以通勤,導致我必須要叫計程車。 想問這樣計程車開收據可以跟他要賠償嗎? 如果對方把車子拿去估價,我如果覺得太高,有權利可以問他能不能去我認識的汽車修車廠嗎? 如果這樣可以跟他要精神賠償嗎? 因為每天睡覺都會痛醒 對方有第三責任險 我是騎朋友家人的車(因為我的車前幾個月也車禍撞壞拿去修)
  • 李詩皓律師 (力禾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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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9-26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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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37 │ 律師證號:91臺檢證字第01163號
  • 您好,您提到的部分當然都可以要求,只是調解、和解都須雙方合意才能成立,保險理賠不足的部分對方則須承擔,目前依您敘述肇事責任比對方較重,但實際比例建議申請肇事鑑定,若走入法院訴訟,法官也是以此為參考。

    如有其他法律問題請來電,我們團隊提供基本免費法律諮詢,力禾法律 (02)2755-1003#22 或 LineID:boycoco211。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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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9-26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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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5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汽車行駛於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之車道時,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臨近之聲號或燈光時,應即依規定變換車道,避讓其優先通行,並不得在後跟隨迫近。但道路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101條第1項: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是本件需釐清兩造有無違反上開法文之規定?此部分倘車禍當下有報警,可以向在地交通大隊申請初步鑑定表,以釐清肇事責任及過失比例;再按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第 195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倘對方有肇事原因,您可以依據過失比例請求部分包括實支實付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勞動能力減損、薪資減損、維修費用等及精神慰撫金,除精神慰撫金由法院裁量外,其他部分均係有證明;至於刑事上對方倘有肇事責任,則可能會有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適用,此罪係告訴乃論之罪,倘對方無法與您和解,地檢署可能會起訴對方,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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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9-26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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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準備提告,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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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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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9-26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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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準備提告,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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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玉庭 (陳玉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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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9-27 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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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74 │ 律師證號:106臺檢證字第13586
  • 如果想要要求賠償除了醫療跟車損外,因為我還要上班上課沒其他車子可以通勤,導致我必須要叫計程車。 想問這樣計程車開收據可以跟他要賠償嗎? 如果對方把車子拿去估價,我如果覺得太高,有權利可以問他能不能去我認識的汽車修車廠嗎? 如果這樣可以跟他要精神賠償嗎? 因為每天睡覺都會痛醒 對方有第三責任險 我是騎朋友家人的車(因為我的車前幾個月也車禍撞壞拿去修)

     

    一、肇事責任的歸屬判斷,實務上均以交通大隊提供的初判表、或是對初判表不服提出鑑定之鑑定意見書、或再對鑑定不服提出覆議的覆議結果。

    二、當然你的要求都可以主張,只是維修費用,可能會被主張舊

    三、因為無交通工具所支出的額外交通費用是否可以求償,要看是否有必要性

     

    ◆您的法律問題我們感同深受,我們將竭盡所能協助您圓滿解決您所面臨困境。

    *漫長的法律訴訟,我們會以誠懇、專業、有耐性陪著你走。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309號3樓→台北信義安和站5號出口,出站後左轉直行約150公尺即可到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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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恪明法律事務為陳玉庭律師;、沈明顯律師關心您的法律問題

    電話法律諮詢0906391006

  • 陳玉庭律師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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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9-28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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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4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想問這樣肇責誰比較重?---對方有違規跨越雙黃線,就是有肇事責任,我方要看有無超速未注意車前狀況等,建議先取得初判表、現場圖以利釐清。

    2、如果想要要求賠償除了醫療跟車損外,因為我還要上班上課沒其他車子可以通勤,導致我必須要叫計程車。想問這樣計程車開收據可以跟他要賠償嗎?---如果有其他大眾交通工具,恐遭認定非必要費用。又如果要求償計程車費用,一定要有單據。 

    3、如果對方把車子拿去估價,我如果覺得太高,有權利可以問他能不能去我認識的汽車修車廠嗎?---無法,但是如果是不必要費用,我方毋庸賠償。

    4、如果這樣可以跟他要精神賠償嗎? 因為每天睡覺都會痛醒 對方有第三責任險 我是騎朋友家人的車(因為我的車前幾個月也車禍撞壞拿去修)---如果我方有受傷,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有關疼痛的部分建議您應該追蹤有無後遺症。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