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毀謗、侮辱、妨礙名譽 > 客人對我的謾罵?

客人對我的謾罵?

  • 小傑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9-12-05 02:15 最後編輯日期:109-12-05 02:31
  • 文章人氣:228
  • 個人積分:92
  • 律師你們好想請教個問題
    我在工作中遇到一位客人前來消費結帳
    而我在過刷完商品後告知客人商品總價格為220元
    然而客人只有放2張100元紙鈔在手上
    且根本沒有要遞給我的意思
    見客人金額數並不夠因此我重覆告知了客人2~3次金額是220元
    而之後客人也表現出一副要故意整我的態度
    已很用力的力道反手把他手上的紙鈔反過來拍到桌上
    此時也才露出被他故意藏起的另外20元硬幣
    在他將錢用力拍到桌上的同時還大生叫罵「他媽的」三個字
    店內監視器都有清楚拍下

    並在那位客人後續持續咆嘯後以及最後離開後
    該客人甚至故意以客服專線對我客訴
    且內容完全都只故意說是我的錯
    完全沒有提到他自己的故意行為和罵我的內容這些事

    由於公司偏偏相信該客人說詞
    因此對我影響非常之大
    我不希望姑息這種將服務人員當作下等賤民一般任意侮辱謾罵的行為
    我希望以法律討回公道並以法律程序來迫使對方回來道歉講清真相
    同時還給服務業人員該有的尊嚴
    但目前並不知道有什麼法源依據可以走
    因此想詢問律師們

  • 洪維廷 (洪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9-12-05 10:48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7572
  • 律師評價:88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 您好,就您所述,對方行為可能已經涉犯公然侮辱等等刑事犯罪,可待之後刑事案件起訴後在附帶民事求償,有無告訴空間可持相關事證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9-12-05 21:42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44516
  • 律師評價:466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因您並無說明本件上下文義,是無法與您較詳細說明,且倘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9-12-05 23:02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101882
  • 律師評價:2478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提告,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顏  寧律師  微信ID:yen0988706305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9-12-05 23:15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97046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提告,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顏  寧律師  微信ID:yen0988706305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9-12-06 02:17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6622
  • 律師評價:40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455號
  • 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一定要仔細、確實地蒐集、留存!

    我處理這類案件經驗豐富...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具體案情,可以加入LINE之後討論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建議您可以與我討論,讓我處理及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便作出正確、對您有利的進一步協助,希望與您聯絡!

    方便的話,可以把資料提供給我過濾、判斷。

    ~相關後續,可以與我聯絡之後一併討論~

    為了維護您的權益,詳細進一步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您隨時與我聯繫!

    E-Mail:  a121218@ms19.hinet.net

    手機: 0983-016-238

    LINE ID: a121218

    (請加我的LINE!傳訊、溝通更方便!具體案情,可以加入LINE之後討論…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 曹尚仁 (曹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9-12-07 11:22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49600
  • 律師評價:1385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他媽的已經涉嫌公然侮辱罪。

    2、對方不實指摘客訴部分可能涉嫌誹謗罪。

    3、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撰擬告訴狀提起刑事告訴,並得向對方求償。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廖淑華 (廖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9-12-07 17:12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1868
  • 律師評價:112 │ 律師證號:96臺檢證字第7300號
  • 您好,本件可能涉及法條有: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如有需要,建議與律師諮詢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