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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轉車被直行車撞

  • 小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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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7-13 15:54 
  • 文章人氣:9423
  • 個人積分:16
  • 律師好:

    今年二月初在某路口,我方為左轉汽車,於轉入至巷口時,右後方車門遭直行機車撞上,隔天至交通大隊看路口監視器時,警員有說機車騎士車速過快,則認為汽車7成,機車3成肇責原因,我們也懂轉彎車需禮讓直行車,但因車頭已經進到巷口內,機車從右後車門撞上,機車騎士受傷骨折,住院三個月,第一次和解未成功,然而因疫情關係,後續無法繼續調解,對方也因六個月期限快到,告我們過失傷害,後續想請教各位律師們,我們該準備什麼?基本上我們也有意和解,只是對方獅子大開口,請求各位律師幫助

  • 李詩皓律師 (力禾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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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7-13 16:13 
  • 文章人氣: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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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37 │ 律師證號:91臺檢證字第01163號
  • 您好,是否有申請鑑定報告,若有,則可依報告的肇責比例賠償之,對方提出的賠償金額,可要求出示相關單據,以確認是否合理。

    如有其他法律問題請來電或Line,我們團隊提供免費法律諮詢。(不含出庭怎麼說、書狀怎麼寫,此類問題的回覆)

    力禾法律│(02)2755-1003#22│LineID:boycoco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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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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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7-13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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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7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是您可能有違反上開法文之規定,此部分倘車禍當下有報警,可以向在地交通大隊申請初步鑑定表,以釐清肇事責任及過失比例;再按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第 195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倘您係肇事主因,受害人完全無肇事責任(對方倘超速行駛,此部分可以覆議,以利您之後訴訟),其可以請求部分包括實支實付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勞動能力減損、薪資減損、維修費用等及精神慰撫金,除精神慰撫金由法院裁量外,其他部分均係有證明,您可以請受害人提出證明,證明所賠償金額部分係真正;至於刑事上您可能會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之適用,此罪係告訴乃論之罪,倘您無法與受害人和解,地檢署可能會起訴您,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蒸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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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7-13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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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52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初判表僅供參考,建議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釐清肇事責任,並以此計算賠償金額。

    如果認為對方獅子大開口,可以要求針對住院醫藥費、車輛維修費扣除折舊、不能工作的薪資損失、精神賠償的數額等一一進行確認,針對明顯不合理部分提出爭執。

    原則上只要您對於對方的受傷有過失,就會成立過失傷害罪,因此若未能和解取得對方撤告,則要注意將來可能遭檢察官起訴並遭法院判刑。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提供給律師做詳細諮詢,幫您分析如何與對方協商可以獲得最大利益,也避免因此背上前科或將來的冗長程序。

    本人擅長處理車禍糾紛案件,如果有其他問題,建議加LINE ID:lightkao諮詢

  • 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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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7-13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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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顏  寧律師  微信ID:yen0988706305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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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7-13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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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3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準備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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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顏  寧律師  微信ID:yen0988706305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謝政恩 (謝政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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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7-14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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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18 │ 律師證號:105臺檢證字第12816號
  • 您好,原則上因為對方有受傷,你這邊肇責較高,極可能被起訴或為有罪判決(但原則上應有機會緩刑),應盡量與對方和解,但金額過高無法達成共識者,可於開庭時向檢察官(或法官)說明此情,看會否勸諭對方減少其要求金額;如果真的無法達成共識,就盡量爭取過失傷害的緩刑。

    謝政恩律師(James C.E. Hsieh) 政大風管所碩士/政大法律系學士 協恆國際法律事務所 臺北市100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102號5樓 Tel:(02)23966080 Fax:(02)23966077 Cell:0919731236 Line ID:@036nxkvu(搜尋ID時,@也要填入) / 行動條碼:https://lin.ee/p50cGMn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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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7-14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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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6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對方已經提告,我方就是要準備答辯。

    2、可以先聲請車禍事故鑑定釐清肇事責任,如果我方已經進入巷口,不一定禮讓對方,不過車速部分您還是要提出有利的證據。

    3、賠償部分,可以請對方提出相關單據判斷是否合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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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7-21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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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22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 您好:

    根據您的陳述,如有報警,請向警方聲請初判表,如對初判表之結果不服,亦可再聲請車禍鑑定,建議提供前揭擇一文件,以利分析;對方欲向您請求損害賠償,應先證明其受損害之事實與您的行為具因果關係,始能成立。

    詳情如方便可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討論,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加LINE洽詢。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東吳大學法學碩士

    現任

    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桃園市政府法律諮詢顧問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暨家事專科、勞工專科、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科律師及扶助律師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協會網址:http://www.help.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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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友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