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 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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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11-29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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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想詢問 對方不分青紅皂白到我先生工作地方 先恐嚇我先生 我先生不理會 後來對方出拳毆打我先生頭部 打了兩下 我先生後來生氣回擊 對方頭部受傷縫了四針 我先生也頭部受傷 下巴挫傷 (但對方傷勢較重) 後來對方去警局提告我先生傷害 我和先生說去作筆錄時也告對方傷害+恐嚇 因現場有人目擊從開始到最後 也請目擊者去做了筆錄 想問: 1.請問就算對方先動手 我方後來有回擊 也算互毆嗎? 雙方都有傷害罪? 無法主張自我保護嗎? 2. 若提告 檢方會先要求和解嗎?若和解 是否是對方須賠我方錢?還是我們也須賠償對方? 金額怎樣合理? 3.恐嚇罪部分會成立嗎?可和對方求償精神賠償嗎? 這部分可要求哪些賠償?是提出後 尤法官判定是否合理嗎?謝謝~
- 王奕淵 (王奕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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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11-29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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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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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11-29 15:46 最後編輯日期:110-11-29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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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互毆檢察官多半會認定雙方都構成傷害罪而起訴,但可向法院主張是正當防衛爭取無罪。
2、檢察官通常會詢問雙方是否有意願和解,如果沒有,您先生也可以主動寫書狀跟檢察官提出聲請移付調解委員會。
3、調解的條件與金額要看雙方怎麼談,可能互相賠償也可能互相都同意不賠償而達成調解。金額部分則要看傷勢,如果嚴重,數千元到數萬元(10萬以下)為合理。
4、恐嚇罪則較難成立,但也可就此部分跟對方求償精神賠償,金額數千元較合理,法官不會去判定,必須另外提起民事訴訟才會由法官審理判決,目前是刑事訴訟程序。
本人處理過類似的傷害案件,如果需要協助或者有其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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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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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11-29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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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二)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而互毆係屬多數動作構成單純一罪而互為攻擊之傷害行為,縱令一方先行出手,而還擊之一方,苟非單純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必要排除之反擊行為,因其本即有傷害之犯意存在,則對其互為攻擊之還擊行為,自無防衛權可言。而防衛過當係指為排除現在不法侵害之全部防衛行為欠缺必要性及相當性之情形之義,必係防衛行為,始生是否過當之問題,若其行為與正當防衛之要件不符,如基於犯罪之意思而為者,即非防衛行為,自無是否過當可言。」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675號判決意旨可資依循,是倘您要主張正當防衛需有現時不法侵害,且有防衛必要性,主觀上需有防衛意思,此部分因係互毆,您先生要主張正當防衛可能會有疑問;再按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是恐嚇危安罪係以將來之惡害通知,倘被通知者已達心生恐懼,是有可能會有上開法文之適用,因您並未說明相關事實內容,是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此部分應注意如何就爭點釐清,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先生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其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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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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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11-29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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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避免可能涉及之其他法律爭議風險,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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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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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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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11-30 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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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一定要仔細、確實地蒐集、留存!不過,進一步的具體事實還必須有更多瞭解,這也牽涉到蒐證方向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進一步討論…
我處理這類案件經驗豐富...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具體案情,可以加入LINE之後討論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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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浩程 (Jayden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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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玉庭 (陳玉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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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問就算對方先動手 我方後來有回擊 也算互毆嗎? 雙方都有傷害罪? 無法主張自我保護嗎? 2. 若提告 檢方會先要求和解嗎?若和解 是否是對方須賠我方錢?還是我們也須賠償對方? 金額怎樣合理? 3.恐嚇罪部分會成立嗎?可和對方求償精神賠償嗎? 這部分可要求哪些賠償?是提出後 尤法官判定是否合理嗎?謝謝~
1:你先生可以主張本件明確是對方先動手打人,本人基於防衛行為所為反擊,應屬不罰行為。
2、但檢方通常對於二人都有出手,比較會朝向互歐。檢方有時會建議你們和解,相互撤告,會將案件移到調解委員會;倘若果?有,而你們想大事化小,你們也可以主動向檢方表示有和解意願,請檢方移調。但如果你們不想仍可以主張你們係基於正當防衛。至於和解金額或究竟是誰賠誰,檢方不會介入,而是雙方必須達成共識。
3、至於恐嚇應較難成立,可以於民事上一併求償。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309號3樓→台北信義安和站5號出口,出站後左轉直行約150公尺即可到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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