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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共同持有土地的土地稅務問題

  • Sandy
  • 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1-10-19 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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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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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10-19 0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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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智慧小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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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10-19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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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持有土地土地稅務問題回答如下:

    1.先向各地稅捐處申請分單繳納

    2.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6項: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分割糾紛爭議。 可向各地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予以裁處分割.(台北市tel :臺北市民當家熱線 1999外縣市請撥 (02)2720-8889
    轉7522臺北市政府地政處)

    3.如2.方法無法處理再去法院訴訟

    4.如不了解我說的,去call 臺北市民當家熱線 1999就可以了

  • 吳鋆璽
  • S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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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10-19 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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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稅是可以分單... 但是土地稅不可以啊!

    住在那裡的人反正就拖著... 不去繳稅款又不處理繼承,然後繼續住著...

    可能覺得自己也沒有什麼財產可以被強制執行吧?

    若被強制執行,程序是什麼? 大概多久會走到銀行存款被扣?

    感謝大家的幫助

  • 智慧小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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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10-19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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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Sandy 的發言內容:

     房屋稅是可以分單... 但是土地稅不可以啊!

    住在那裡的人反正就拖 ... (恕刪)

    地價稅可分單......PS你一定?打電話去問.

    土地不一定要訴訟才可分割.....請打我說的電話去問如何調解分割....要15,000元規費

    你可以把我說的話印下,去問公所代書志工如何依以下土地分割處分 ...OR打1999去問台北市政府地政局

     

    土地法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 吳鋆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