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問題
- wal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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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1-04-22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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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請問一下,昨天發生了一件事情
就是警察來我住的旅館在天花板上搜索到咖啡包與針頭
針頭是安非他命,咖啡包有安非他命/K他命等
但是因為我再看醫生減量使用安非他命,又於三天前使用
因為怕驗出來,所以我還是老實回答,三天前有使用
以及是用吸食的方式.只用兩口
而且我還有請警察說明說,你們搜到的是針頭
但是我身上並沒有針頭的痕跡
我想請問
1.如果他驗尿有驗到安非他命,然後沒有驗到K他命等,我會不會有刑事責任
(因為它們檢查出來咖啡包是有其他毒品在內
2.若沒驗出來,檢察官會不會依照我自己的自白有使用,給我判刑呢
麻煩請幫我解答,謝謝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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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1-04-22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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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施用毒品之情,可考慮盡速撰擬緩起訴聲請狀,爭取緩起訴戒癮治療之機為,避免拖延時間,遭聲請觀察勒戒;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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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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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1-04-22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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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施用毒品之情,可考慮盡速撰擬緩起訴聲請狀,爭取緩起訴戒癮治療之機會,避免拖延時間,遭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就來不及再爭取緩起訴;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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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柏甫 (陳柏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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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本案涉及是否持有及施用毒品之罪名,施用部分可能會被送觀察勒戒。
2、建議須委請律師向檢察官聲請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之機會,以代替觀察勒戒處分。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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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7條: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被告因供自己施用而犯第四條之運輸毒品罪,且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第20條第1項: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第23條第2項: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
第24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
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
第一項所適用之戒癮治療之種類、其實施對象、內容、方式與執行之醫療機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及完成戒癮治療之認定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是就食用部分,倘您係初犯您可以具狀向地檢署聲請緩起訴附命自費戒癮治療,惟須注意此權限係地檢署裁量權,倘地檢署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您要抗告成功機會並不高,倘您並非初犯,可以供出上游並在偵審中自白,以減輕其刑,若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廖淑華 (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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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件可能涉及法條有: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有需要,建議與律師諮詢討論。
- 胡世光律師 (阿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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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1-04-23 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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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本人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多年,處理過很多毒品案件,就您所述狀況,若您為初次施用毒品,必須送監勒戒,建議可以委託本人聲請戒癮治療(可以參考以下本人網址),若是三年內再犯,則有易科罰金之機會,亦可委託本人爭取較輕之刑責,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 胡世光律師 曾擔任桃園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共13年,經驗豐富,深切瞭解一般人面臨訴訟的無助、擔憂,專業、專心、盡全力、親自為當事人處理案件,不假手其他律師,更不會收取委任費後即聯繫不上,且收費合理之律師,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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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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