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調解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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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2-24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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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建議與律師諮詢後確定勝算
才決定是否跳過調解程序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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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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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2-24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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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Vivi 的發言內容:
最近收到我先生寄的法院家事訴訟狀要訴請離婚,我並不想離婚。有上網看過、如果不想進行調解可以先行遞訴狀 ... (恕刪)您好:
1. 離婚是強制調解事件,縱您於調解前先行遞狀告知法院無調解意願,法院至少仍會開一次調解,不會因為您先行遞狀而省略調解程序。
2. 依民法第1052條,原則上離婚需要法定事由,但如有其他無法維持婚姻的事由,對方仍可以第二項主張。
3.本件答辯方向及其他細節可持相關事證與本所討論,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類似案件可供台端參考。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9429420
line:0909429420
mail:ladyluckysmilefor@gmail.com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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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2-24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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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離婚訴訟依照法律規定是強制調解,因此您仍然需要先去調解
2、但如果您沒有意願離婚,本身對於婚姻關係產生破綻也沒有可歸責事由,法官不一定會判准離婚
3、建議可以針對先生提出的離婚聲請狀,委託律師提出答辯狀回應,或者由律師陪同前往法院調解,避免因為不清楚法律規定而錯誤簽署不利的調解內容,或者影響法官做出不利於您的判決
4、本律師擅長離婚案件,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本平台屬於匿名詢問,本人僅提供一般性、原則性的法律建議,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背書)
- 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黃念儂 (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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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2-24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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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i您好,
1.離婚案件是強制調解,建議您還是應出席調解表示您不願意離婚想要挽回婚姻的意圖,或許調解委員會被您說服反過來勸說先生不要離婚也不一定。
2.訴訟的話就是由法官來審理先生提起的離婚是否有理由,如果法官認為先生講的有理由就會判決離婚,反之若無理由就會駁回先生的離婚聲請。
3.若您不想主動離婚的話不會有人可以強迫你簽字,但法官可以透過判決的方式判決您們離婚,建議如果您真的不想離婚,務必好好與律師商討如何應對先生提出的離婚原因,切忌過度相互攻訐以免讓法官認為你們真的當不成夫妻了。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繫,我們將盡力解決您的問題
免費諮詢專線:02-27036620;0956-689213
Line帳號:lydia819
事務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57號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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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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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2-24 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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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一定要仔細、確實地蒐集、留存!不過,進一步的具體事實還必須有更多瞭解,這也牽涉到蒐證方向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進一步討論…
我處理這類案件經驗豐富...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具體案情,可以加入LINE之後討論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建議您可以與我討論,讓我處理及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便作出正確、對您有利的進一步協助,希望與您聯絡!
方便的話,可以把資料提供給我過濾、判斷。
~相關後續,可以與我聯絡之後一併討論~
為了維護您的權益,詳細進一步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您隨時與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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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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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2-24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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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是本件倘您先生要訴請法院裁判離婚需有上開法定規範事由,法院方會裁判離婚,因您並未說明訴請法律依據為何?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再按第1055條: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第 1055-1 條: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是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擔任部分目前實務上均會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需審視父母親各方面包括經濟、支持系統等等因素衡量,且會請家調官或社工介入調查,您可以提出對您有利證據爭取,建議您可以委任律師為之;最後倘您不願離婚,可以就您先生離婚事由舉證不實,此部分須釐清相關內容為何?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橋頭、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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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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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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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2-25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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