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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法 救命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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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4-29 16:51 最後編輯日期:101-04-29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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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弟現年28有正常生活工作家庭前科

    各位大大好:小弟在前天透過論壇得知一個外送茶莊(媒介).加入了即時通跟媒介聊過得知他們有在外送小姐做S(性交易)及價錢.看過小姐得照片也問了小姐年齡18或19
    小弟在前天約完一個後感覺不錯昨天又跟此媒介約了一個(伊莉論壇有照片資料證明(都進房妹妹就先收錢)4K2H2S但我做一次後送妹妹回去了
    <p>照片上小姐18歲)就在完事後被刑事大隊抓了 原因是小姐未滿14歲..當時聽到我整個傻住</p>
    <p>而我第一次約的那個小姐才16歲多&; 重點我都事先不知情; 我也有跟檢察官說明並附上伊莉論壇上資料照片及媒介做證我得知是有成年我才約 但妹妹現在一個16一個13</p>
    <p>妹妹還跟檢察官說我事前就知道她們未滿18但不知實際年齡 但性交易後聊天有跟我說到她其實才13 而我沒跟檢察官承認說她事後有說 ; 因為我當時很害怕不知該怎辦 我現在很後悔 我打算開偵查庭時跟檢查官認錯坦白 但我性交易前真的不知道(現在的女生化妝後真的看不出) 也不是想要約未滿的 只是單純想要嫖妓</p>
    <p>是已經結束交易妹妹跟我說我才知道 我非常害怕但是已經發生了我後悔也來不及了要是事先早知道妹妹年齡打死我我都不敢碰 所以第一次做筆錄時才會說我完全不知情</p>
    <p>我第一次上法庭我已經嚇傻了 我非常後悔也很難過 以後在也不敢了 我只要一想到我</p>
    <p>要是進去關我爸爸媽媽老婆怎麼辦 (我是家裡唯一經濟來源) 我願意捐錢給社福團體</p>
    <p>也願意每個星期都去當志工或是勞動好幾年來懲處 請問律師大人能否給小弟建議或是</p>
    <p>有什麼要補充的 兩位妹妹在房裡都說有滿 但跟檢察官說我事前就知道她們未成年因為</p>
    <p>我有問她們 我真的是事後才知道的 拜託律師大人可以給小弟一點實際建議 關於型法227條我已經知道請給我可能會被判多久以及最好的建議在下實在感激不盡 謝謝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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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4-30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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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和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是觸犯成立刑法「與幼童性交罪」。而和14歲以上而未滿16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是成立刑法「與未成年人性交罪」。而如果是與16至18歲之未成年人性交易,則是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之「與未成年人性交易罪」。但是這些罪的前提,都是要有主觀上之故意才會成立。而據您所述因為您在交易時認為對方已經成年,建議您可以主張自己在性交易時,因為照片、化妝後的外貌成熟及對方表示已成年等原因,而不知道對方未成年。而且要成立以上罪名,需要在性行為時就知道對方未成年,如果事後才知道可能不會成立犯罪。但要注意,即使上述幾罪不成立,仍可能因為「違法性交易」,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鍰。

    (2) 刑法「與未滿14歲幼童性交罪」最輕是3年有期徒刑,原則上無法緩刑易科罰金、易服勞動或緩起訴。至於和14歲以上而未滿16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之「與未成年人性交罪」。,則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則上如果判2年以下,是可以緩刑,但無法易科罰金、易服勞動,只有判6個月以下才可以,或者僅能爭取緩起訴。所以建議您可主張不知道對方們尚未成年且無前科、有悔意,不然前面「與未滿14歲幼童性交罪」這個罪成立的話,坐牢的可能性是很大的。至於兒少法「與未成年人性交易罪」則有緩刑易科罰金、易服勞動或緩起訴之可能。但如果刑法「與未成年人性交罪」,兒少法「與未成年人性交易罪」這兩罪都不成立的話,雖然可免去刑罰,但仍可能被處三萬元以下罰鍰。

    (參照刑法第41、42、74、227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第2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
  • 許志嘉 (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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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4-30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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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許志嘉律師(e-mail:aliu5408@ms72.hinet.net,網頁:http://www.hsulawer.com/,line ID:aliu5408)手機0922-60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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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4-30 21:32 最後編輯日期:101-04-30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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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感謝廖律師 你多的我知道 但那女的(13)有跟檢察官說我事前就知道她未成年

    但不知道幾歲 是事後才知道幾歲 但也沒有很驚訝 我頭疼在這裡

    出庭不知該怎說才好 那13歲的身高165 體重約50 當時手刁著煙 講話老練 背著lv

    手臂大片刺青 又吸毒 又生過小孩 當時又有化妝誰可以聯想到該女子可能未成年= = 而且我約她

    前以有先在伊莉論壇上看過13的基本資料價錢及年齡 也有問過37仔小姐的年齡 但檢察官相信的是證人(也就是13)多也不會相信我跟37仔的多

    有人建議我認錯 別著墨在不知情13 16這問題 這會讓檢察官反感 直接認罪

    反悔協商 爭取緩刑 請問這樣可以嗎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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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5-02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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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與未滿14歲幼童性交罪」因為刑度較高(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縱使認罪,除非能減到二年以下,否則是無法進行協商程序或是爭取緩刑。而「與14至16歲幼童性交罪」則還有可能進行協商程序或是爭取緩刑,所以,基本上,您當然不可能承認您知道對方是13歲少女的罪。

    2.如果對方身高165, 體重約50,又有抽煙,刺青,又曾吸毒 又生過小孩,又有化妝,等情形,且在論壇上她的基本資料價錢及年齡都有刊登,而且仲介有以如此告知,您可以堅決主張因為對方外表成熟,且舉止不似未滿16歲的少女,再加上網路論壇上看到的年齡資料,所以事前和性交時根本不知對方未滿16歲。至於案件是由法官判決的,而非檢察官,能讓「法官」認為您是事後才知道對方未滿16歲比較重要。因為「與未滿14歲幼童性交罪」,除非檢察官提出協商刑度為二年以下,而且給予緩刑,否則縱使認罪了,因為最輕仍是三年有期徒刑,入監服刑的機率還是很高。而且,就該條罪,還有強制治療的問題(其實至所謂治療,實務上的作法因為大多情形也是在監獄裡,所以跟關是沒兩樣的),所以就您的案件,建議妥善處置(如果有必要,建議請法律專業人員協助,會比較好)。

    (參照刑法第74、227條;刑事訴訟法455條之2)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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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5-04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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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與未滿14歲幼童性交罪」因為刑度較高(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縱使認罪,除非能減到二年以下, ... (恕刪)感謝廖大律師的幫忙 小弟打算開庭協商 認知道未滿18但不知未滿14

    爭取緩起訴 也真的不是故意要找~幼齒~有先在網路看到照片.年齡.以及

    媒介的告知有18.19 打算拿我家負債跟我媽殘障的證明 請庭上網開一面

    給我一個機會 我會時時警惕在心 請問廖大律師這樣可以嗎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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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3-13 23:39 最後編輯日期:109-10-15 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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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楊俊鑫律師(承辦案件勝訴至少142件)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11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LINE IDlawyer660129, 如需諮詢可考慮以line視訊處理。

    壹、我摘要一些勝訴判決因素供參考:

    一、從身高體重判斷之無罪判決:

    (一)無罪判決摘要:「見案發時,被害人甲女已具備成年女子之身高體重,則在被害人甲女未告知被告其真實年齡、就讀學校各情下,被告是否知悉或可預見被害人甲女為未滿16歲之人,即有合理可疑。」

    (二)無罪判決摘要:「可見 A 女當時之身材體型顯然並非嬌小或尚未發育」。

    (三)無罪判決摘要:「依證人A、B二女身型觀之,並無明顯矮小而使人一望即

        知屬國中學齡兒童之情形」。

    二、以女生在網路上所記載的資料為據,參考無罪判決「被害人甲女於網路「愛情公寓」交友網站登記「年齡」之基本資料為19歲」。

    三、有證據證明被告是事後才知悉a女年齡,參考無罪判決摘要:「

    被告於100 年11月23日與被害人甲女在奇摩即時通通訊時,始第一次知悉被害人甲女就讀國中一情,業據被害人甲女於    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見本院卷第29頁),亦有即時通訊息1 份附卷可憑」。

    四、以性交易價額及女生證詞判斷,參考無罪判決摘要:「卷內亦查無證據得認如附表 所示之性交易對價有特別高於一般行情,而可能認被告一開始即有與價格較高之「雛妓」進行性交易之認識,堪認證人妞妞、綠茶、庚○○證述有向被告騙稱證人妞妞、綠茶已滿18歲乙節為真」。

    五、以a女證詞為據,參考無罪判決摘要:「顯見無論是丁○○在網路上攬客時,或A 女當面性交易時,均會對男客刻意隱瞞實際年齡而偽稱已滿18歲,則被告辯稱A 女於事前有告知其已滿18歲等語,非無可採。」

    六、從a女是否有化妝判斷,參考無罪判決摘要:

    (一)無罪判決:「衡以一般人於化妝後之面貌本當比素顏時給人感覺更為成熟,且A 女斯時僅再約1 個月即滿16歲,非甫滿14歲之人,而距其年滿18歲亦僅有2 年之差距,則在此情形下,能否由A 女案發時之外貌、體型而得認知其實際年齡,或可預見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或未滿18歲之人,實非無疑。」

    (二)無罪判決:「可知證人A、B二女係加入一有組織之應召站,該應召站並會主動將旗下小姐送往專業美容院化妝,以利營運。在此情狀下,證人A、B二女前去從事性交易時,自以有化妝打扮較為合理,被告辯稱當時證人A、B二女均有梳妝等語,應堪採信」

    七、以常情論:

    (一)無罪判決摘要:「證人劉O君及A女為遂行性交易之目的,既均有告知男客A女已滿18歲之共識,自亦不可能提供 A女之身分證件供被告查驗或提供A女之真實身家背景讓被告知悉,故被告實難僅憑A女之外表即能猜測A女之年紀。

    (二)無罪判決摘要:「一般從事性交易之人,多不願使自己之身分曝光,此觀之證人A女係以「○○」之綽號;證人B女係以「○○」之名義從事本件性交易之情可明,故被告於性交易當中,縱與證人A女、B女有所交談,二人亦無可能將真實背景如實告知被告。」

    八、不能被告學經歷做為不利被告之判斷,參考無罪判決摘要:「能否以被告該時已年逾40歲,且為高職畢業,有多年社會工作經驗,即逕推認被告得預見A女為未滿16歲之女子,顯有疑慮。

    九、依a女與被告聊天內容進一步查證有利被告:

    無罪判決摘要:「而告訴人確實於本件案發前之102 年5月3日實施人工流產,有○○○○○醫院102年10月8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在卷可憑(參偵二卷第18頁、該卷證物袋),足認被告上開告訴人曾經告知有墮過胎、同學多在就讀大學等語應堪採信。以當下社會雖漸趨開放,但年輕男女交往發生親密關係而墮胎者,在一般人觀念中,仍認係大學年齡男女居多,則被告聽聞告訴人上開談話後,認告訴人確實如其所稱已滿20歲等語,非與常情有違。」。

    貳、其他意見:

    一、要先研究這樣的案件一般都判多少,再決定是否明明不知道還要說知道。 這類的案件判得不輕。不知道的事不要隨便說你知道。

    二、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

    對於您所提的問題,我們有多次妥善處理之經驗,讓熟悉您問題的律師誠懇的為您服務 ,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與律師詳談,我們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解決問題。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FB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8888/詳談地點: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11樓。*來所前請務必先預約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