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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控未經同意強吻

  • 阿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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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8-07 13:24 最後編輯日期:112-08-07 13:27
  • 文章人氣:185
  • 個人積分:2
  • 跟一名tinder網友見面,再見面前過程聊天曖昧,也有性暗示,對方有男友有聊到不排斥這樣的關係,我們在12月31號凌晨1點見面,再見面前沒有說要去哪裡只有說可以出去晃晃,可以見面討論,在見面的車程裡沒有討論要去哪裡在車上聊天了20分鐘左右,有談論到性方面的事情,接者我就開到汽車旅館的門口,在門口討論要不要進去,我說我們可以試試看,我一時衝動接者開到了櫃檯,但對方說這樣太快了先不要,我就開出來了,也沒有消費的行為,在這段過程中沒有碰到對方的身體,後來我就直接送他回去等我的地方,抵達地點後我提出可以擁抱一下嗎,對方也向我擁抱了,接者我說想親吻你,被拒絕了,並沒有硬要親她。事後跟他道歉說開去汽車旅館太衝動了。
    在一個禮拜內都沒有聊天,在1月8號密我說:我覺得你那天很誇張,為什麼我說不要去汽車旅館,你還要硬要闖進去?而且為什麼強吻我,我覺得很不舒服。
    我回答:是我的不好,我太急了,我覺得你是我喜歡的類型,才衝動了。
    想請問律師我該怎麼辦,我這樣會被起訴嗎,該怎麼回答比較好,我還沒去筆錄。事隔有超過6個月今年8/6號打給我做筆錄

  • 葉鞠萱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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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8-07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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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08 │ 律師證號:91台檢證字第5362號
  • 您好,根據您的敘述,由於妨害性自主案件通常具有較高隱密性,為避免您在偵查過程因不熟悉法律而作出不利供述,建議您盡速攜帶資料前來本所與律師詳談,讓律師協助您釐清事實並提供最佳訴訟策略,以維護您的權益。

     

    以下為本所成功案例:

    誤當小王被訴強制性侵,律師協助獲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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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事誣指性侵,律師協助獲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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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妻誣指性侵女兒,律師協助獲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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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犯趁機性交之3年以上重罪,律師協助使被害人同意判減刑、緩刑及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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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歡迎電洽02-2705-7238或0979-529-828

    或加入lineID:hyl828(前三碼為英文小寫) 洽黃專員預約諮詢 

    昍(ㄒㄩㄢ)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全國皆設有合作團隊)  

    主持律師葉鞠萱律師學經歷 

    【學 歷】

    政治大學法學士

    成功大學法學碩士

    【專業資格】

    90年律師高考及格

    專利代理人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

    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

    【經 歷】

    台北律師公會家事法委員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防暴聯盟義務律師

    大通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信賴法律事務所律師

    聯晟法律事務所律師

    律宇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最高法院法官助理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助理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調解委員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調解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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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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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8-07 15:31 最後編輯日期:112-08-07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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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88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 您好:
    建議與律師詳細討論案件事發經過以及內容,以及當時、事發後之對話...等證據部分,就上述行為有無答辯或是協商空間仍應就更多事證資料與進一步釐清無法一概而論,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類似案例可供參考。洪維廷律師 敬上
    事務所: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9-429-420
    LINE:0909-429-420
    電子信箱:senkang263@gmail.com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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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8-07 16:04 
  • 文章人氣:6
  • 個人積分:14712
  • 律師評價:1832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

    1、依照對話紀錄來看,您有可能被起訴

    2、建議先跟律師模擬情況,討論訴訟策略,再前往做筆錄,避免說錯話

    3、如果需要協助爭取不被起訴,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

     

    本律師為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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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8-07 16:17 
  • 文章人氣:6
  • 個人積分:44596
  • 律師評價:466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4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此部分可能需要注意的是女方的證詞,是合意或違法其意願?實務上警察機關做筆錄時會以事先預定好的題目作為當場提問,您在回答時需要謹慎小心,以免事後要推翻警詢筆錄會有難度,您可以聲請調查對您有利之證據,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張智凱 (張智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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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8-07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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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9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9597號
  • 建議先帶相關證據與律師討論後,再由律師陪同做筆錄;

    涉及性犯罪的,不能只聽告訴人一個人的指控就判定有罪,仍然要看是否有其他證據。

  • 律師專欄:https://yourlawyers.online 聯絡電話:0928093279 LINE:mars19850715
  • 沈明顯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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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8-07 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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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7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544號
  •  

    您好,根據您的敘述,以下意見:

     

    1、請務必保存好,你們之間所有的對話紀錄。

     

    2、由於此類案件通常無直接證據可以證明,第一次做筆錄格外重要,建議攜帶完整證據資料尋找律師討論,以便因應。

     

     

    3、由於根據您的敘述尚有很多待釐清的事項,建議保存好所有相關完整證據,可致電本所律師討論,具有豐富處理此類案件之經驗,可以提供您協助。

     

     

     

    您的法律問題我們感同深受,我們將竭盡所能協助您圓滿解決您所面臨困境。

    *漫長的法律訴訟,我們會以誠懇、專業、有耐性陪著你走。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309號3樓→台北信義安和站5號出口,出站後左轉直行約150公尺即可到達。

    歡迎加入line:lawrence03或來電預約到本所討論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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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8-07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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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0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455號
  • 我處理這類案件經驗豐富...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一定要仔細、確實地蒐集、留存!

    不過,進一步的具體事實還必須有更多瞭解,這也牽涉到蒐證方向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進一步討論…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具體案情,可以加入LINE之後討論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LINE ID
    a121218

    建議您可以與我討論,讓我處理及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便作出正確、對您有利的進一步協助,希望與您聯絡!

    方便的話,可以把資料提供給我過濾、判斷。

    ~相關後續,可以與我聯絡之後一併討論~

    為了維護您的權益,詳細進一步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您隨時與我聯繫!

    E-Mail:  a121218@ms19.hinet.net

    手機: 0983-016-238

    LINE ID: a121218

    (請加我的LINE!傳訊、溝通更方便!具體案情,可以加入LINE之後討論…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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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8-07 23:54 
  • 文章人氣:6
  • 個人積分:101962
  • 律師評價:2478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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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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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8-07 23:59 
  • 文章人氣:6
  • 個人積分:97098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台中旗艦:冠德文心綻(捷運文華高中站 出站10秒抵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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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旗艦:和暘AI(捷運六張犁站 出站30秒抵達)
    貴陽本願:貴暘御景(捷運西門站 出站300公尺抵達)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謝政恩 (謝政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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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8-08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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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18 │ 律師證號:105臺檢證字第12816號
  • 您好,我是謝政恩律師,歡迎加Line(id:@036nxkvu)聯繫!
    一.依照您所述,可能涉及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刑事責任,或嚴重點可能涉及刑法妨害性自主等罪。
    二.究否成立上開罪責,仍要視相關證據而定,然因您兩人間也有相關對話紀錄,或有成罪之可能。

    三.建議至少與律師諮詢處理策略,以免刑罰!

  • 戴士捷 (傑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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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8-08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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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650
  • 律師評價:90 │ 律師證號:105臺檢證字第12947號
  • 您好,

    依您所述情形,似有爭取不起訴處分之空間,建議您與律師進一步討論案件細節。

    政大智慧財產及科技管理研究所碩士/政大法律系學士

    Line ID:jackdai221

    手機:0958888968  

    FB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jacktaiatlaw

    Web: https://jacknccu.wixsite.com/home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75號6F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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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8-08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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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4934
  • 律師評價:17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地址:臺中市中區綠川西街85號5樓

    隨身律師服務:https://ttslaw.tw/store

    官方Line@帳號: @462lvlvy

    官方網站:https://ttslaw.tw

    (聯絡請記得先告知您的姓名、聯絡電話及簡述問題)

     

    您的問題,將由律師親自回覆,提供給需要的您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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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8-08 18:04 
  • 文章人氣:6
  • 個人積分:7064
  • 律師評價:422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 您好:

    1.依您所述情況對您不利,建議保留所有證據,並盡快與律師討論答辯對策。

    2.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暨家事專科、勞工專科、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科律師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LINE ID:@ijv7028f

    FB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義誠法律事務所-1300089830089147/

    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2號出口)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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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8-08 20:29 最後編輯日期:112-08-09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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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0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按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且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之行為,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定有明文;復按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已於88年4月21日修正公布為「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依立法理由說明,係以原條文之「至使不能抗拒」,要件過於嚴格,容易造成受侵害者,因為需要「拼命抵抗」而致生命或身體方面受更大之傷害,故修正為「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即不以「至使不能抗拒」為要件。則修正後所稱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應係指該條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者而言(最高法院97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2.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所規定之罪,則係指行為人對於被害人之身體為偷襲式、短暫性、有性暗示之不當觸摸行為,含有調戲意味,而使人有不舒服之感覺,但不符合前開強制猥褻罪之構成要件者而言。又該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既係以「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為其構成要件,則對照上開同法第2條前段「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規定,顯將性騷擾排除於性侵害犯罪以外,而係對他人所為違反意願並含有性意味之言語及舉止,且因該行為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之行為。至刑法第224 條強制猥褻罪之「猥褻」,係指行為人出於猥褻之犯意,所為行為在客觀上須足以引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亦須足以滿足自己情慾,而侵害他人之性自主決定權利之行為,且未對所強制猥褻身體之部位設有限制。復且,細繹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乘人不及抗拒」之文義,應係指被害人尚未及表達任何意願時,身體性自主權即已遭受侵犯,且被侵犯行為亦瞬間結束,是苟行為人觸摸時間過久,被害人已足以向行為人表達性自主之意願時,則係涉及刑法強制猥褻罪之範疇,而與性騷擾罪之構成要件有間,意即性騷擾罪、強制猥褻罪固均以行為人之行為手段係違反被害人意願為要件,惟性騷擾罪之被害人於尚未及產生表達性自主意願時,侵害行為即已結束;而強制猥褻罪之被害人有足夠時間向行為人表達意願,而行為人仍不顧被害人意願持續為侵害行為,是兩罪之構成要件並非相同。而性騷擾防治法既已將突襲式、短暫性、含有性暗示之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明列為性騷擾之行為態樣,自應認定該等行為係屬性騷擾行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516號、98年度台上字第6645號、97年度台上字第4621號判決意旨參照)。
    3. 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所規定之性騷擾罪不僅在犯罪構成要件上有相當的差異,而且刑度也大不相同,為維護您的權益,建議委請律師協助處理,請洽本所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請鍵入本所LINE ID帳號(AK6789336)加入好友,本所遵循法院審判實務回覆您的問題,提供您優質、專業的法律扶助服務。
    4.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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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8-08 23:03 
  • 文章人氣:6
  • 個人積分:44596
  • 律師評價:466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本件就相關事實及爭點均尚有待釐清,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曹尚仁 (曹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2-08-09 16:17 
  • 文章人氣:7
  • 個人積分:49626
  • 律師評價:1385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將涉嫌性騷擾或是強制猥褻罪。

    2、建議應該嘗試與對方和解並簽立和解書,如果對方提告,還是建議委請律師辯護或是提出答辯狀以保障權益。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