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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損造假

  • 阿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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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1-05 12:51 最後編輯日期:113-01-05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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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弟發生車禍,因對方開名車,對方開出高額維修費用,而我從車損照片發現,對方車損為大面積擦傷高低不依,而我的車並沒有對應的擦傷,只有細長的刮痕,而我的行車記錄器也疑似拍下對方車禍前已經有車損,但對方還是宣稱車損是我造成的,導致保險公司理賠後向我求償該筆維修費用。

    問題1:若我提出的證據法官認同,那對方車主是否構成詐欺罪,我是否能對他提出詐欺罪。

    問題2: 保險公司向我提出告訴,發回法院簡易庭調解,當時調解委員會告知我可以主張車禍鑑定,我也同意了,也備註在調解紀錄內,那我還必須向法院提出車禍鑑定的文書嗎?或法院會直接發文給鑑定單位。

    問題3:若假車損無法提出詐欺,那若是車禍後對方還打算肇事逃逸,我方車是靜止不動,對方車卻是對我車多次碰撞,造成雙方車損,直到我下車制止,這明明是他造成車損更嚴重,對方卻要求我也要賠償他移車造成的車損的費用,後續的車損是他自己造成的,自己也承認移車了,他卻把費全算在裡面,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轉向讓保險公司對我求償他自己造成的車損費用,這樣也不構成詐欺嗎?

    有擅長這方面的律師能解答我的問題嗎?我好決定是否聘請律師

  • 吳鴻奎律師 (吳鴻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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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1-05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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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5 │ 律師證號:92臺檢證字第5699號
  • 問題1、成立的機會不大,這可能會被視為是談判過程中籌碼的展現,不太容易因此被認定構成詐欺。

    問題2、有關車損的認定,一定要在看過相關事證後才能判斷,所以這部分要看你所提供的證據以及對方的主張後,才能加以判斷。本件既然已經送請鑑定,自然法院會以送鑑定後的結果,做為最後判斷的主要參考資料。建議你還是找律師詳談後,才能得到比較大的幫助。

    如有需要,歡迎你與我聯繫。

  • 希望以上的回復對你有所助益。吳鴻奎律師(LINE:damonwhk; Email:damonwhk@gmail.com)
  • 阿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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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1-05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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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若假車損無法提出詐欺,那若是車禍後對方還打算肇事逃逸,我方車是靜止不動,對方車卻是對我車多次碰撞,造成雙方車損,直到我下車制止,這明明是他造成車損更嚴重,對方卻要求我也要賠償他移車造成的車損的費用,後續的車損是他自己造成的,自己也承認移車了,他卻把費全算在裡面,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轉向讓保險公司對我求償他自己造成的車損費用,這樣也不構成詐欺嗎?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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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1-05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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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主張車損是對方自行造成,若可以提出相關的影像紀錄,則對您的主張會有幫助,此部分主張會在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去爭執,所以在訴訟上可以積極去主張。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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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1-05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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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7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本條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民國 108 年 5 月 31 日釋字第 777  號解釋,其中有關「肇事」部分,可能語意所及之範圍,包括「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或「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除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為該條所涵蓋,而無不明確外,其餘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於此範圍內,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有關刑度部分,一律以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致對犯罪情節輕微者無從為易科罰金之宣告,對此等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有違。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 2  年時,失其效力。

    是本件尚有釐清有無人受傷之必要性?倘無人受傷,並不會構成肇事逃逸,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且本件因您車輛業已移動,縱使鑑定,倘非有行車紀錄器等證據佐證,可能亦難釐清事故肇因,您可以聲請調閱附近監視器畫面以釐清之,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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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1-05 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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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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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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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1-07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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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7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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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哲豪 (張哲豪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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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1-07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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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0 │ 律師證號:112臺檢證字第 17527 號
  • 您好,根據您的說明與問題回覆如下:

    (一)依照您的敘述,若對方確實有浮報車體損傷的項目,可能會構成詐欺罪,其他還需要詳細的資料與事實才能研判,初步看起來,您的行車紀錄器可能也沒拍到很仔細,單純這個證據的話可能稍嫌薄弱,這時候若對方堅稱是該事故造成的損傷,可能就要委由鑑定單位判斷,詳細的作法可能還要看對方的車價跟向你求償的金額還有他作假的程度來評估,強烈建議您一定要把相關證據保留,尋找專業法律人士為您判讀。

    (二)原則上您的案件既然已進行調解程序,就代表現在法院受理您的案件(法律上用語稱之為「已繫屬於法院」),建議您向法院提出書面聲請車禍鑑定,法院不會主動發文給鑑定單位喔!

    (三)您可提出相關影像紀錄,向對方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主張對方有基於故意,造成您受到不法侵害。

    (四)最後,再次強調,建議您務必要保留好所有相關證據,由於您案件的具體詳細情形律師尚不清楚,建議您尋律師詳談,以爭取對您較有利的訴訟結果。

     

    您的法律問題我們感同深受,我們將竭盡所能協助您圓滿解決您所面臨困境。
    *漫長的法律訴訟,我們會以誠懇、專業、有耐性陪著你走。

    恪明律師事務所 張哲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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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話法律諮詢:0966409190

    事務所地址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309號3樓(信義安和站5號出口,出站後左轉直行約150公尺即可到達)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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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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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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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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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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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您目前對案件敘述較為簡略因相關法律問題比較複雜 ,建議您搜集好資料及證據跟律師洽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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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待您的回覆,律師會再完整跟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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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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