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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母是外配繼承問題

  • 阿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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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2-26 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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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於外公無子所以我從母姓,外公過世前只有口頭述說遺產分配,分給我母親、外婆、我。外公過世後我的那份由外婆代管,但現在有繼承順位的疑問。
    1.我外婆是母親的後母,並無收養母親,所以在法律上母親是否並無外婆的繼承權?

    2.外婆是外配,她在台灣有他國血緣關係的親戚(姪女),那他國血緣親戚是否有繼承權?

    3.如何可以讓我成為外婆繼承權第一順位,除了立遺囑還有其他的方法嗎?讓外婆收養我是否可行?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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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2-26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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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29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您好: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一、直系血親。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民法第1073條之1。

    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但依中華民國法律中華民國國民應為繼承人者,得就其在中華民國之遺產繼承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條定有明文。

    1. 外婆未收養母親,彼此間僅係直系姻親關係,母親無法繼承外婆之遺產。
    2. 要看外婆之本國法如何規定,若外婆已取得我國國籍,則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認定繼承人。
    3. 直系姻親無法收養,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故外婆僅能收養母親,無法收養您。若不想立遺囑,可以請外婆收養母親,後續母親就可以繼承外婆之遺產。若不想收養母親,可以請外婆贈與財產給您,並注意贈與稅之規定。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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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2-26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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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5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我外婆是母親的後母,並無收養母親,所以在法律上母親是否並無外婆的繼承權?---不是婚生子女,且沒有經收養,並無繼承權。

    2.外婆是外配,她在台灣有他國血緣關係的親戚(姪女),那他國血緣親戚是否有繼承權?---外婆的繼承人就是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

    3.如何可以讓我成為外婆繼承權第一順位,除了立遺囑還有其他的方法嗎?讓外婆收養我是否可行?---輩分不相當沒辦法收養,頂多收養您的母親,不過這樣母親才是第一順位繼承人,所以除了遺囑之外,就是生前贈與。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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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2-26 12:23 最後編輯日期:113-02-26 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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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32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本律師擅長處理繼承相關問題

     

    1、您母親並非外婆的法律上子女,並無外婆的繼承權,所以您也無法繼承。

     

    2、外婆雖然是外配,但他的血親繼承人仍有繼承權。即使在他國也是相同。

     

    3、您無法成為外婆繼承權的第一順位,但可以透過外婆收養您母親的方式,讓您成為繼承人。不過此方式也必須您前順位的繼承人都死亡或拋棄繼承後,您才有機會繼承到。

    因此比較實際快速的作法,是由外婆進行生前贈與

     

    4、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
    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您無法得知是誰回覆您的問題。

    但上方本人留下的LINE ID:lightkkao,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本律師不會在底下只留下罐頭回覆或沒幫助、複製貼上的廣告文!】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吳于安 (吳于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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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2-26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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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37 │ 律師證號:(104)臺檢證字第12214號
  • 若您擔憂日後對於外婆的繼承權問題,可透過由外婆收養您母親來處理,或者另定相關契約,再請告知詳情,以利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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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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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2-26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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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6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073-1條: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1139條: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第1176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第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第1190條: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第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是繼承須符合法律規定,並非您想要由何人繼承均可,惟您祖母可以贈與或預立遺囑方式將部分財產給予他人,倘用預立遺囑方式須注意不得違反特留分之規定;再者,收養須符合法律規定;最後就您祖母遺產由他國人士繼承部分,需釐清您祖母有無他國國籍?及他國國籍繼承法規定為何?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祖母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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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2-26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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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5 │ 律師證號:111臺檢證字第16822號
    •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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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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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2-26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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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若母親如果未被收養,就無法成為外婆的繼承人,連帶的您也不會是外婆的繼承人,且您無法直接被外婆收養;外婆過世時,其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的順序確定,包括其在外國的親人都可能是繼承人。所述情形外婆代管的財產應可先要求取回,其餘若外婆還想給,可透過立遺囑或生前贈與的方式取得。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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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2-26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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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7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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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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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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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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