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型社區管理費問題
- 詹姆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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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3-03-11 00:34 最後編輯日期:113-03-11 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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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社區是新大樓83戶、2戶店面(跟大樓主建物合在一起)、6戶透天(連棟跟大樓完全分開)
大樓與透天不同地方是,大樓所有的設備(如配電室、化糞池、消防、給水管等...)透天完全沒用到,完全就是獨立。透天使用到的只有一樓大廳公設、櫃台、信箱在裡面、B1丟垃圾地方!
目前因大樓支出大於收入,點交及僱用物業費用不夠因而要調漲管理費。
規約有寫:大樓是55元/坪,透天是1500/戶
現在要調漲為75/坪,管委會調漲依照調漲比例75/55=1.36倍去乘上透天1500/戶,等於每戶該繳費用。
今天透天都沒有共用管線只有一樓使用的狀況下,依照調漲比例來漲管理費合理嗎?
如果透天同意,不就等於在未來電梯維修、大樓外牆維修、地下室大樓住戶使用的設備維修,透天沒用到卻一樣用比例付錢來幫大樓維修,請問這樣合理嗎?
正常算法是因該按照共有使用比例來換算透天的管理費嗎?
如果想請專業計算管理費,我該找誰?
-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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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3-03-11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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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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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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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管理費收費標準是按照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為原則,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可以決議其他繳納方式,但通常不是按照受益、使用多寡繳納,除非有權利濫用之情形才有爭執空間。若對於管理費收費標準或調漲有意見,可以提出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並通過決議,即可解決問題。
計算方式先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有無規定或決議,再依照該規定或決議或管理費收費標準計算之。
相關整理可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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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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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2款: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十二、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第6條: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第30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31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32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第34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前項會議紀錄,應與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
第36條: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是本件需釐清規約有無約定?以及有無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決議?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抑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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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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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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