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繼承與贈與 > 房屋贈與與繼承疑問

房屋贈與與繼承疑問

  • Ted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3-03-23 10:05 
  • 文章人氣:106
  • 個人積分:2
  • 您好:) (案例是,房子為親生母親購買父親名字;父親與我親生母親離婚後搬出再娶,並生下一女;父親目前生病,將房子貸款400萬) 請問 1.父親名下房子,能否以每年免稅額244萬房子持分贈與給我? 2..如果房子持分贈與第二年完成(244*2)後離世; 那?他的老婆特留份1/2、婚生女兒1/4、與我1/4,是以房子是以扣除488的持分,將剩餘部分做分配嗎? 3.如果生前立遺囑把房子產權給我,後續繼母與其女兒是否可以主張特留份扣減權使? 4.如3.所述,那?是否父親離開後請繼母與其女兒簽放棄繼承房產才有效力? 4.如果一次贈與所有此間房子土地,並付清贈贈與稅、契稅、增值稅;那?父親原以此間房子的貸款,是否能房屋的所有權人雖然更改為我,但房貸債務人維持不變。 謝謝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3-03-23 10:19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14580
  • 律師評價:729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您好: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民法第1144條定有明文。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第1項)。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第2項)。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第3項)。民法第1173條定有明文。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民法第1223條定有明文。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民法第1225條定有明文。

    1. 贈與不動產國稅局會依照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認定贈與價值,可以在每年244萬元免稅額內贈與,並申報贈與,取得免稅證明。
    2. 繼承發生時被繼承人之財產會變成遺產,由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平均繼承遺產,應繼分各三分之一。剩餘尚未贈與之不動產,屬於遺產之一部,按照應繼分繼承。
    3. 若要以遺囑之方式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指定應繼分、遺贈,要特別注意遺囑之方式有嚴格之要求,建議前往公證人處辦理公證遺囑,才不會有爭議。若遺產處分遺產有侵害特留分之情形,可以請求特留分之扣減,扣減後遺產在特留分之範圍內變成公同共有狀態。
    4. 生前無法預先拋棄繼承,此部分會有無效之風險,建議生前就處分財產才不會有問題。
    5. 可以,但不繳納房貸,銀行就會實行抵押權,拍賣不動產。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洪維廷 (洪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3-03-23 10:42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7572
  • 律師評價:88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 您好
      1.建議您可以透過律師協助您處理,以維護您的權益。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3-03-23 12:00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14694
  • 律師評價:1832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本律師擅長財產規劃與遺產問題

     

    1、父親可以逐年贈與房屋持份給您,只要評定現值未超過免稅額,就不會課稅

     

    2、如果採用立遺囑的方式,其他人可以主張要分特留分,所以比較能避免將來糾紛的方法,可以採用生前贈與

     

    3、也可以一次全部過戶給您,但房貸也必須繼續繳納,或者跟銀行協商更換貸款人,或者以買賣而非贈與的方式取得該房產

     

    4、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

    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

     

    「本律師不會只留下罐頭回覆」。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3-03-23 15:53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44516
  • 律師評價:466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1139條: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1176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1190條: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是繼承須符合法律規定,並非您想要由何人繼承均可,惟您父親可以贈與或預立遺囑方式將部分財產給予他人,倘用預立遺囑方式須注意不得違反特留分之規定,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3-03-23 23:51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101882
  • 律師評價:2478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0910638932,若人數已滿無法加入,請加@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房佑璟律師Telegram(飛機)ID:+886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0988706305,若人數已滿無法加入,請加@szu8377t
    台中旗艦:冠德文心綻(捷運文華高中站 出站10秒抵達)
    coming soon
    台北旗艦:和暘AI(捷運六張犁站 出站30秒抵達)
    貴陽本願:貴暘御景(捷運西門站 出站300公尺抵達)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3-03-23 23:55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97046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0910638932,若人數已滿無法加入,請加@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房佑璟律師Telegram(飛機)ID:+886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0988706305,若人數已滿無法加入,請加@szu8377t
    台中旗艦:冠德文心綻(捷運文華高中站 出站10秒抵達)
    coming soon
    台北旗艦:和暘AI(捷運六張犁站 出站30秒抵達)
    貴陽本願:貴暘御景(捷運西門站 出站300公尺抵達)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劉芳茵 (劉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3-03-24 15:02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4910
  • 律師評價:17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地址:臺中市中區綠川西街85號5樓

    隨身律師服務:https://ttslaw.tw/store

    官方Line@帳號: @462lvlvy

    官方網站:https://ttslaw.tw

    (聯絡請記得先告知您的姓名、聯絡電話及簡述問題)

     

    您的問題,將由律師親自回覆,提供給需要的您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房佑璟 (房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3-03-24 23:56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97046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0910638932,若人數已滿無法加入,請加@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房佑璟律師Telegram(飛機)ID:+886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0988706305,若人數已滿無法加入,請加@szu8377t
    台中旗艦:冠德文心綻(捷運文華高中站 出站10秒抵達)
    coming soon
    台北旗艦:和暘AI(捷運六張犁站 出站30秒抵達)
    貴陽本願:貴暘御景(捷運西門站 出站300公尺抵達)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3-03-25 09:20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1332
  • 律師評價:25 │ 律師證號:111臺檢證字第16822號
    • 您好~
      歡迎加賴:@488wfelu(https://lin.ee/lIY6VJ7)(律師親自回覆)
      或來電     :02-23811068詢問
      我們有相關訴訟經驗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由於您目前對案件敘述較為簡略因相關法律問題比較複雜 ,建議您搜集好資料及證據跟律師洽談
      限於字數關係。
      相關案件細節可以直接加官方Line後討論
      律師將跟您說明訴訟策略及正確流程,以保障您的最佳利益
      本所承辦非常多類似相關案件可上ig:qhairlawyer(https://reurl.cc/qrd3bp)
      官方網站:貴陽法律事務所(https://qlawyer.pro)(西門捷運站五分鐘)查看成功案例分享及相關法律常識
      期待您的回覆,律師會再完整跟您分析
      祝福您萬事如意

  • 曹尚仁 (曹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3-03-25 17:08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49612
  • 律師評價:1385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父親名下房子,能否以每年免稅額244萬房子持分贈與給我?---房屋所有權人可以自由處分房產。

    2..如果房子持分贈與第二年完成(244*2)後離世; 那?他的老婆特留份1/2、婚生女兒1/4、與我1/4,是以房子是以扣除488的持分,將剩餘部分做分配嗎?---是。

    3.如果生前立遺囑把房子產權給我,後續繼母與其女兒是否可以主張特留份扣減權使?---是。

    4.如3.所述,那?是否父親離開後請繼母與其女兒簽放棄繼承房產才有效力?--父親過世之後才能拋棄繼承。

    4.如果一次贈與所有此間房子土地,並付清贈贈與稅、契稅、增值稅;那?父親原以此間房子的貸款,是否能房屋的所有權人雖然更改為我,但房貸債務人維持不變。---必須經過債權人同意抵押權才會變動。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3-03-26 11:39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7046
  • 律師評價:422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 您好:

    1. 可以的。
    2. 房子為父親與繼母結婚前之財產,繼母無法主張剩餘財產分配,所以應是剩餘部分由您與繼母、妹妹各繼承三分之一。
    3. 若遺囑分配方式侵害繼母與妹妹之特留分,她們可以主張特留分之扣減,若要避免此情,建議父親以生前贈與方式處理財產。
    4. 繼承尚未發生時所簽立之拋棄繼承是無效的;然繼承發生後,如被繼承人財產大於負債,繼承人多半不會自願簽立拋棄繼承。
    5. 可以的,但須注意通常銀行會將房子設定抵押權,縱使債務人是您父親,但您所有的房子為擔保物,如債務人未如期繳納貸款,房屋可能遭債權人法拍。
    6.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LINE ID:@ijv7028f

    FB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義誠法律事務所-1300089830089147/

    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2號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