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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留分之扣減權行使期間、方法、起算日

  • y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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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1-17 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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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

    一份代筆遺囑由我兩位舅舅偽造,因此我母親不承認此遺囑,認為遺囑非本人所簽,無效。當對方到地政事務所辦理遺囑繼承登記時,我母親向地政事務所提出異議,地政事務所也駁回對方遺囑繼承登記。我們到現在未曾見過遺囑正本,只見過影本。

    我母親已向地政辦理所有財產為公同共有。現在我母親要提出裁判分割分割遺產。但是怕對方打確認遺囑為真官司時,遺囑會成立。因此想一起行使特留分的扣減權。

    ===================================================

    民法1146條說明是侵害時起算二年。

    參考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84年訴字第 15 號 民事判決

    四、按扣減權之性質為何?固有物權的形成說、債權的形成說及債權的請求權說之爭

    ,惟我民法特留分制度,依學者之研究所見,大體上採取日耳曼、法蘭西型特

    留分制度,即以特留分遺產之一部分,並存於遺產本身之上,非繼承人不得享

    有之,故特留分權具有繼承權性質,特留分被侵害時,返還之對象,以現物為原

    則,自不宜仿照德國民法採取債權的請求權說(按德國民法係採取完全的金錢

    還主義),而應參酌法國、瑞士民法以扣減權之行使應依特留分扣減之訴為之,

    其訴之性質為形成之訴,而採取形成權說,尤其我民法第一二二五條逕用「得:

    :扣減之」文字,依文義解釋,應採形成權說。且我民法既未如法、瑞民法明定

    扣減權之行使以起訴為必要,則其行使以特留分權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為之已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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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請問到底扣減權的行使,從什麼時候開始算起?須要以起訴為必要嗎?

    2、怎麼行使?向地政寫異議書時已註明若遺囑有效,行使扣減權。但對方申請遺囑繼承登記時駁回原因裏沒寫,對方不知道。以異議書行使特留分的扣減權有效嗎?還是要寫存證信函有效?

    以上感謝律師的回答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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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1-17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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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您們二位舅舅既然涉有偽造遺囑之嫌,則依民法第1145條規定,其會喪失其繼承權,此對您母親是最有利的狀態.

    二.至於扣減權,應為遺產分配時之主張.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y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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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1-17 09:49 最後編輯日期:102-01-17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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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您們二位舅舅既然涉有偽造遺囑之嫌 ... (恕刪)

    感謝律師的回覆

    一、因為遺囑製作的日期為81,距今已二十年了,我兩位舅舅的違造文書不知追訴期過了沒,且就算喪失繼承權,其子女也會代位繼承啊,這應該對我母親沒什麼有利的。

     

    二你說扣減權,應為遺產分配時之主張,你指的遺產分配是什麼意思?裁判分割可主張嗎?還是要告分割遺產?

    再次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