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101/10/19我有位朋友跟我借錢(五萬),但我現金只有兩萬五於是拿了一條金項鍊給他去當鋪典當兩萬六,到期日是102/1/18已過期,對方卻遲遲不肯出面回應,我該如何告他呢?我有他的身分證字號跟名子,有用過各種辦法想查他的戶籍地址卻沒查到因為有個資法問題,他是金門人跟家人住,我想簡單處理但他實在太可惡了....他有前科竊盜罪還在緩刑,且借據在我手上是他的名子,我也只有購買黃金的購買證,當鋪典當的錢也只有兩萬六其餘的現金沒有借據,這樣我該如何是好呢謝謝
看來是單純民事借款糾紛 還是先發支付命令吧 畢竟標的金額不是很高
支付令?我該怎們申請?這又是甚麼意思呢?煩請律師解釋給我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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