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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

  • 陳國瑞 (陳國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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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2-26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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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4 │ 律師證號:93臺檢證字第6158號
  • 所謂"易科罰金"乃是指本受徒刑或拘役之受刑人,因如執行宣告刑,將有相當不良之後果,故變更本所宣告之徒刑或是拘役,而改為罰金之易刑處分。 

    法院判處易科罰金須符合下列三要件:
      一、被告須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始有易科罰金之可能。
      二、被告須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或拘役之宣告,始有可能易科罰金。故宣告徒刑超過六個月,縱使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者,亦不得亦科罰金。

      三、不執行所宣告之刑,亦能收矯正之效或能維持法秩序。一般來說最常見到的例子,像是被告開車心有旁鶩不慎開車擦撞機車騎士,造成機車騎士手腕骨折,此等常見的無心之過所處犯的過失傷害罪,即是法院最常判決易科罰金的例子。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申言之,就是被告易科罰金而完納罰金後,其所受宣告之徒刑或拘役,即以已執行論。易言之,被告雖受罰金之執行,但在法律上仍視為徒刑或拘役的執行。

  • 陳國瑞律師、會計事務所/E-mail aderson177@gmail.com/嘉義所(05)2782938/台南所(06)2981631 /FAX 0986849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