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跟房東簽房屋租約條件為
(1)一年---2011/1/1~2011/12/31
(2)每個月房租是每個月1日支付
(3)合約內有約定房客可以提前一個月通知後提前終止合約
問題為:
如果因故必須於2011/7/10終止合約,則應該於2011/6/10前通知
那麼
(1)7月的房租應該要支付1個月還是10天即可?
(2)假設如果在7/1的時候已經付了7月一整個月的房租,那可以要求房東退還20天(7/11~7/31)的房租嗎?(民法454條是可以這樣適用的嗎?)
回覆 edwin 的發言內容: 假設跟房東簽房屋租約條件為 (1)一年---2011/1/1~2011/12/ ... (恕刪)
(1)一年---2011/1/1~2011/12/ ... (恕刪)
租賃期間應該計算到7月10日止,超過的租金可以請求退還。
回覆 ADAM 的發言內容: 回覆 edwin 的發言內容:... (恕刪) 感謝律師的回覆 但我想進一步確認,之所以會認為可以要求比例退還租金,確實是因為民法454的規定嗎?還是有其他法理依據? 如果合約內沒有明確寫明提前終止租約可以比例退還租金,那到時可以直接援引法律規定來主張嗎?(也就是合約有寫沒寫其實都沒有差,到時就以法律規定為依據即可...) 以上再請釋疑,謝謝
回覆 edwin 的發言內容:... (恕刪)
感謝律師的回覆
但我想進一步確認,之所以會認為可以要求比例退還租金,確實是因為民法454的規定嗎?還是有其他法理依據?
如果合約內沒有明確寫明提前終止租約可以比例退還租金,那到時可以直接援引法律規定來主張嗎?(也就是合約有寫沒寫其實都沒有差,到時就以法律規定為依據即可...)
以上再請釋疑,謝謝
回覆 edwin 的發言內容: 回覆 ADAM 的發言內容:... (恕刪) 承下的問題,如果(1)條件的租賃期間不是從1號開始(1)一年---2011/1/20~2012/1/19 其他的條件都一致,這樣提前退租比利退租金的結果還是一樣的吧?
回覆 ADAM 的發言內容:... (恕刪)
承下的問題,如果(1)條件的租賃期間不是從1號開始(1)一年---2011/1/20~2012/1/19 其他的條件都一致,這樣提前退租比利退租金的結果還是一樣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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