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屋主與店面承租戶承租問題
- 阿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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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9-26 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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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剛簽約吧房子賣出,但一樓店面有出租做生意,租賃日期從101年7月1日至106年6月30日,房子賣出後,新屋主希望一樓承租戶,於交屋時可以結束營業並遷出,但是承租戶一直以有簽訂租賃契約為理由,不願配合,我方也有提出相關補助及賠償辦法,但承租戶是乎有意獅子大開口,請問遇到這種情形我該如何對應,若我直接違約限期請承租戶遷出,會有法律上的問題嗎?(租賃契約並未載明違約金的相關內容),再者交屋後,承租戶仍照常營業,新屋主可以要求重新簽訂租賃契約內容嗎?(包括租金及租賃時間都有所調整),承租戶若不願意接受新的承租條件,新屋主該怎麼做才可以讓承租戶遷離,煩請為小弟解答,感激不盡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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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9-26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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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依您所述情形應有民法第425條所規定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之適用,該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有契約拘束效力,若債務不履行(不提供租賃物供其使用收益)的話,會有損害賠償問題,若您這一方私自以強制手段使之遷出者,恐會涉及強制罪等刑事責任。
民法第425條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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