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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爭取小孩的監護權

  • 小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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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03 08:35 
  • 文章人氣:1042
  • 個人積分:18
  • 我想請問
    我與我女友生下了小孩
    (在他還是別人的老婆的時候
    但現在已經離婚了)
    懷孕到現在一歲多
    我只見過一次
    但中間一直陸續有匯錢給他
    幫助她養小孩
    但是現在我想看小孩
    他卻不給我看
    我想爭取小孩的話
    我提出告訴勝訴的機會大不大?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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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03 08:47 
  • 文章人氣:252
  • 個人積分:110808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先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之訴,才能爭取小孩的監護權,當然二者可以合併提起,才能節省資源,至於是否能夠爭取得到監護權,仍需再評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至civili1201@gmail.com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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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03 09:07 
  • 文章人氣: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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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3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63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而能提起否認親子關係之訴者,僅有夫妻雙方及子女。次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7號解釋,目前仍未給生父提起否認或確認親子關係之訴之權利,雖您有撫養之事實,但撫養視為認領僅限非婚生子女,婚生子 女則不適用之。惟,目前您女友以與其丈夫離婚,已無釋字第587號解釋意旨維護婚生子女家庭圓滿之適用,也許有機會你可提確認親子關係之訴。歡迎您備妥相關資料到所諮詢,以確保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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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03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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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49676
  • 律師評價:1385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補充回覆如下:

    1、如同謝大律師、房大律師所言,我國法院歷來對於第三人主張親子血緣關係違反真實為由,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之訴,向來採取保守見解(即不准許),然因為本案女方已經跟配偶離婚,似可嘗試提起確認之訴。

    2、而有關家事事件修法的部份,自101年修法以來,本文尚未查得我國法院因為家事事件法第67條規定而有放寬之見解,是否請黃大律師分享所承辦案件,供同道及諮詢人分享?在此先感謝大律師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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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03 09:57 
  • 文章人氣:267
  • 個人積分:97218
  • 律師評價:2413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家事事件法第67條規定,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如法院就原告或被告為生父之事實存在已得心證,而認為得駁回原告之訴者,應闡明當事人得為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請求。法院就前項請求為判決前,應通知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並使當事人或該第三人就親子關係存在之事實,有辯論或陳述意見之機會。依第三十九條規定,由二人以上或對二人以上提起第一項之訴者,法院應合併審理、合併裁判。您得提起確認親子 關係存在之訴,為親子關係鑑定,復依家事事件法第68條規定,未成年子女為當事人之親子關係事件,就血緣關係存否有爭執,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限期接受血型、去氧核醣核酸或其他醫學上之檢驗。但為聲請之當事人應釋明有事實足以懷疑血緣關係存否者,始得為之。命為前項之檢驗,應依醫學上認可之程序及方法行之,並應注意受檢驗人之身體、健康及名譽。法院為第一項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經鑑定確認親子 關係後,您再主張對小孩之監護權,提出對您有利之資料,如經濟能力,小孩之成長環境等。歡迎攜帶相關資料到所諮詢,擬定全盤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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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03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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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對方要提告妨害家庭,需視他是自何時開始知悉,只要自知悉時起六個月內,對方仍可提告,另詐欺的部分,應該尚難以成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至civili1201@gmail.com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小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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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03 11:18 最後編輯日期:102-12-03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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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小孩不是我的(之前他親口跟我說是我的)

    那如果我想要回我之前給她的錢(大約二十幾萬)

    不知有沒有可能

    或著我是否可以告她詐欺?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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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03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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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小武 的發言內容:

    如果小孩不是我的(之前他親口跟我說是我的)

    那如果我想要回我之前給她的錢(大約 ... (恕刪)

     如果小孩不是你的,女生也知情,或許可能構成詐術,要了解女生跟你接觸的過程,比較能精準判斷,民事上也有要回的可能性,只要沒超過時效,可來電討論

  • 手機:0983252498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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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05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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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小武 的發言內容:

    我想請問一下
    我要提親子關係之訴跟監護權
    我必須要準備什麼?

    < ... (恕刪)

     您好,關於本件訴訟所需要的資料,依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以上為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選定親權人之審查標準,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如:薪資收入,以利證明您有撫養能力),到所詳談,以利全盤討論分析,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