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停車位產權糾紛
- 許隨譯 (許隨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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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2-28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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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必須要舉證當初建商於買賣契約中有做此約定,契約不見的話可能去找看看有沒有其他首購戶還有保留,如果其他人第一手向建商買的住戶契約中有做此約定還是可以當作證據,要不然就只能從當初共有人間有無默示的分管協議中著手了,不過在證據還沒有收集完成之前,建議還是以逸待勞,等有意見的住戶提出告訴後你再進行防禦。另外提供一個最高法院見解給您參考
97台上909號「又公寓大廈等集合住宅之買賣,建商與各承購戶約定,公寓大廈之共用 部分或其基地之空地由特定共有人使用者,除別有規定外,應認共有人間已合意成立分管契約。倘共有人已按分管契約占有共有物之特定部分,他共有人嗣後將其應有部分讓與第三人,除有特別情事外,其受讓人對於分管契約之存在,通常即有可得而知之情形,而應受分管契約之拘束。」
- 許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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