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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停車位產權糾紛

  • 阿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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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27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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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現有的停車位,我已使用了十幾年。當初購買時,有和建商訂立契約,指定位於最上層的3號停車格,僅供本人使用,且其餘的住戶也都沒有任何異議。但是今年,某一位住戶卻要求,依據法規規定,停車位須抽籤輪流使用。停車位並沒有產權只有權能持分,且多年前家中遭遇小偷,當初的簽約文件也已遺失,無法舉證證明。請問:依法真的有此規定嗎?我該答應她的請求還是訴諸法院?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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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27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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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提起確認之訴,以便確認該停車位的使用權是歸您所有,而本件的舉證問題,除原始契約書外,您社區的規約如何約定也是重點,您可以檢附相關證據再MAIL來信至civili1201@gmail.com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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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27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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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15958
  • 律師評價:4337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643號
  • 就算停車空間屬於住戶共有,但只要各住戶有以規約約定某車位是屬於何人專用的話,各住戶都必須受這規約的拘束,就算是後來進住的住戶也一樣,如果沒有規約,但有經各住戶約定的話,後來進住的住戶可得知該約定時,也必須受該約定拘束,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 手機:0983252498
  • 許隨譯 (許隨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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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28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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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9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06號
  •   您必須要舉證當初建商於買賣契約中有做此約定,契約不見的話可能去找看看有沒有其他首購戶還有保留,如果其他人第一手向建商買的住戶契約中有做此約定還是可以當作證據,要不然就只能從當初共有人間有無默示的分管協議中著手了,不過在證據還沒有收集完成之前,建議還是以逸待勞,等有意見的住戶提出告訴後你再進行防禦。另外提供一個最高法院見解給您參考

           97台上909號「又公寓大廈等集合住宅之買賣,建商與各承購戶約定,公寓大廈之共用   部分或其基地之空地由特定共有人使用者,除別有規定外,應認共有人間已合意成立分管契約。倘共有人已按分管契約占有共有物之特定部分,他共有人嗣後將其應有部分讓與第三人,除有特別情事外,其受讓人對於分管契約之存在,通常即有可得而知之情形,而應受分管契約之拘束。」

  • 許隨譯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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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30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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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所購買應為區分所有權之專用權,若您具有專用權,對方之主張似應為無理由。歡迎您攜帶完整契約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