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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住戶占用公用車位

  • 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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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1-06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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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人住在一個約3年多的社區 社區內是約10多戶左右的透天小社區
    是由外面一個鐵門進入後
    接著是公用的車道(約兩台車寬)
    再由自家的鐵門進入一樓停車
    當初建商的規劃是每戶兩個車位的面寬
    社區內另有三個建商規劃的來賓車位

    而其中一個住戶的第二輛車,自一開始就一直占用其中一個來賓車位
    第一次住戶會議,有住戶反應
    該住戶表示其一樓停第一台車,再加上機車與其他雜物
    無法停下第兩台車
    全部住戶投票表示不得占用,也不願意租
    管委會主委與該住戶是好朋友
    不斷表示來賓車位空著也是空著
    為什麼不讓住戶使用
    結果該住戶仍然這樣子使用了兩年 其他住戶因不願交惡,而忍氣吞聲 結果前陣子又多了另一台車固定占用公共車位
    造成其他戶能使用的公共車位只剩一個
    每到假日或是平日晚上來賓多的時候
    甚至有住戶直接停在自家鐵門前面
    造成其他住戶行車的不便

    後來占用車位的住戶與管委會主委交惡, 主委也多次請他不要占用車位, 但住戶說他有擁有持分地,有使用權,為什麼不能停? 但問題這是來賓車位,本來就應該屬於公共的,而非私人的, 請問專業律師,對於這種住戶有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可以讓他不要占用公共車位? 或者有任何的罰則嗎? 謝謝
  • 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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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1-06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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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公用車位沒經過住戶決議讓該住戶可以專用,他卻佔為自己專用的話,有刑事竊佔的問題,民事則是有不當 ... (恕刪)律師您好:請問有法條嗎?因對方太惡質了,需有明確法條讓對方明白,謝謝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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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1-06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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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至地檢署提起告訴,若其不願與您(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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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許志嘉 (許志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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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1-07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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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許志嘉律師(e-mail:aliu5408@ms72.hinet.net,網頁:http://www.hsulawer.com/,line ID:aliu5408)手機0922-600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