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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老婆同事臉書上寫”你這躺著賺的傢伙去吃屎吧你。”暗指我老婆,此行為是否構成防礙名譽

  • 胖達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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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1-07 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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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大律師您們好 想請問一下 日前老婆同事臉書上寫”你這躺著賺的傢伙去吃屎吧你。”暗指我老婆,此行為是否構成防礙名譽 以下為臉書上內容 同事1:”你這躺著賺的傢伙去吃屎吧你。” 同事2:”是不是被朋友在背後說盡壞話然後他渾然不知還把他當成寶的那位高傲xxx" 同事1:”Ur right!真的氣神魯命! 同事2:小動作那麼多都幾十歲的人了!誇張!有話就當面說!不說就不要搞那些,不能就平平淡淡的嗎? 同事3:真可憐...那位! 同事1:一點也不,因為他是必取! 同事1友:必取就讓專業的來吧! 同事1:快去 想請問可對同事1與同事2分別提出告訴嗎? 若同事2於偵訊時可否說其所指”xxx"為他人而不是我老婆,是否構成偽證罪? 以上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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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1-07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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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規定誹謗罪。您可彙整完整證據資料,至地檢署提出告訴,若其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至於被告說謊之權利,無自認己罪之必要,似不構成偽證罪。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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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1-07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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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5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對方於您配偶的臉書上留言,則應可認定是針對您的配偶,然此部份仍有提供畫面擷取之必要,以供釐清,並作為將來訴訟證據之用。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