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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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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1-14 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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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一下 1.我的租賃契約是在102.9.16號到期,我於102.8.30號搬離算是終止租賃契約嗎?我已經都把房租繳清了 2.我的租賃契約中並未寫明,若不繼續租約需於租約到期之前1個月通知,我於102.8.29號通知房東並於30號搬離所租的房子,這個通知需要於1個月前告知房東嗎? 3.契約中有寫明,本身是在台中租屋,他說一年之後若仍在台中讀書,則應繼續續租,這個條款是否是後面未訂定書面之租約之停止條件呢?本身的租約期間是101.9.17~102.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