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義務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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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2-28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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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若您有以上法條規定之情形,您得蒐集證據,以利於日後訴訟時主張舉證減輕或免除相關扶養義務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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