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臉書私訊交易

  • 嫚憶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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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28 02:14 
  • 文章人氣:704
  • 個人積分:4
  • 一開始打算至臉書社團賣出手機,並與一位不認識的網友利用臉書私訊的方式交易

    沒有協定契約,也尚未支付訂金,只有私訊內容提到賣出的價格,及我承諾與他

    如果他有意願時,我會幫他留下。

    最後,由於私人因素故無法售出,對方非常生氣並說要提告,請問這樣子會成立嗎?

    外加我一直無法售出與他,對方在生氣之下,公開我與他的私訊內容至臉書社團上,並言語攻擊說,非常過分不能與她交易,並在此內容標記我的名字。

    請問我可以針對他的行為提告嗎?

  • 王友正 (王友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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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28 09:54 
  • 文章人氣:285
  • 個人積分:282
  • 律師評價:90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737號
  • 您好:這部分要看您與對方是否有成立買賣契約,如果還在商談階段,例如要賣多少錢等有無達成共識,如果對方並沒有跟您達成共識,則契約並沒有成立,您並沒有債務不履行責任,至多可能有是否損害對方因為以為手機可以買到而產生的損失,但這部分對方要舉證證明此損失與您不賣手機間的相關。而如果您與對方是有達成買賣合意,你已經允諾要用多少錢賣給他,後來不願意交貨,此部分則是有債務不履行的問題,而對方是可以向法院請求您交付手機,不過您也要求在對方未膠錢給您時,拒絕交付手機給對方。最後,對方在網路上的發言,如果僅是陳述事實,並不涉及誹謗問題,但如果其所陳述之事實是虛偽,或是其在網路上對您有其他損害名譽侮辱的談話,您是可以向對方提起誹謗公然侮辱刑事告訴,並且提起民事或附帶民事請求賠償。若您尚有疑問,歡迎來電討論。

  • 如有需要進一步討論諮詢,歡迎來電0932372316或加LINE(lawyerwang0512)與我聯絡。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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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29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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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無相關違法行為,即使對方提告亦無法成立,至於若對方之言論有毀損名譽,可蒐集相關證據資料,視言論內容提告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