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消費糾費糾紛
- Pan 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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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5-02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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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日前在旅行社網站看到歐洲行程
在付款尾訂金及尾款後, 業者變更行程及行前說明會未給予告知,
卻要消費者以說明會資料為最終行程,
到歐洲當地才得知行程變更, 非常不滿意變更之行程, 導致身心受疲憊!
訴求業者退回團費一半(團費85900)
回到台灣向 品質保障協會及 消基會 及觀光局申訴
皆以協調為主,無法要求退費!業者堅持要以最後說明會才是行程!
請問向法院訴訟是否可以得到退費,我不懂法律亦沒有從以上三個單位得到法律資訊! 只能自求管道保障自己的權益! 請大家給予建議該如何著手! 謝謝!
0422helen@gmail.com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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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5-02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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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514條之5規定: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變更旅遊內容時,其因此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旅客;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旅遊營業人依第一項規定變更旅程時,旅客不同意者,得終止契約。旅客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由旅客附加利息償還之。第514條之6規定:旅遊營業人提供旅遊服務,應使其具備通常之價值及約定之品質。第514條之7規定: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得請求旅遊營業人改善之。旅遊營業人不為改善或不能改善時,旅客得請求減少費用。其有難於達預期目的之情形者,並得終止契約。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除請求減少費用或並終止契約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旅客依前二項規定終止契約時,旅遊營業人應將旅客送回原出發地。其所生之費用,由旅遊營業人負擔。您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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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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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針對變更行程,您得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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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張景堯 (高雄張景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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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5-02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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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知道行程有變更卻還是繼續行程 是可能被認定同意契約變更 2.另外要主張旅行社因變更行程所減少之支出 這部分證明上也不是那麼容易 3.如果堅持要主張 建議可以跟同團其他人一起訴訟 4.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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